一、犯罪嫌疑人在捕期间病危这些费用谁出
在被判监禁期间,被囚之人的医疗费用是应由政府负担的责任。
自罪犯迈入牢笼的那一刻起,政府必须承担起他们的生活和劳动改造所需,包括饮食、住宿及医疗保健。
因此,当犯人在狱中罹患疾病或发生紧急状况时,监狱亦需负责他们的健康及医疗问题。
原则上来说,无论是在拘役期内所得症状,抑或是突然发病,只要罪犯身处监狱之中,不论何种手术费用皆由狱方支付,由特定监区的管理层负责落实。
然而,在此需特别提醒两点注意事项:
首先,若非必不得已的情形(例如没有生命威胁、且治疗不会导致严重残疾等),监狱通常并不会为犯人提供大规模(如高昂费用)的诊治;
其次,若疾病处于尚未治愈但仍可独立控制的阶段,被囚者自身提出治疗请求的情况下,依然存在要求个人自行支付治疗费用的可能性。
《拘留所条例》
第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批捕以后,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在捕期间病危这些费用谁出”,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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