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费是开庭前交还是开庭后交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是(一)案件受理费,其次为(二)申请费,最后还有(三)可见证人、鉴定人、翻译员以及会计人员在特定日期于人民法院出庭时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以及误工补贴等。
而就案件受理费这一项来说,通常是由原告以及具备独立请求权之第三者、上诉人均进行预先缴纳。
至于申请费,自然是由申请人本人事先投入。
然而,关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会计人员在人民法院指派之日必须出席法庭,出于这些目的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以及误工补贴等,则需要等到实际发生之后才能予以支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二、诉讼费是开庭前交吗
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诉讼费是开庭前交还是开庭后交”,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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