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变道时发生追尾事故之责任判定准则如下:
首先,若该机动车在此类交通事故中确系全责者,则需对受害人承担百分之百的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若机动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需承担主责之责,则应付给受害者损失赔偿金额中的百分之八十;
再次,若在此次交通意外中两者所负责任程度相同,那么机动车就需负责赔偿受害人损失总额度的百分之六十;接下来,如果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仅需负担次要责任,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机动车只需支付受害人损失总额度的百分之四十即可;
最后,若此机动车在事故中无需负担任何责任,那么它只需补偿对方百分之十的损失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变道被追尾谁的责任
如果对方强行变道,导致后车追尾,可以让变道车负全责。
变道追尾的责任认定是:在变换车道时,变道车未让正在该车道行驶的车辆先行,而发生交通碰撞,变道车需要负全责;如果因为前车变道,导致被追尾,可以让变道车负全责。
按照事故责任者的错误可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
1、全部责任。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担事故的责任。
2、平等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称的,双方负平等责任。
3、主次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变道被追尾责任认定怎么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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