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拒绝履行裁判适用的罪名,既可是由司法部门主动介入并采取行动的公诉案件,也可转化为当事人凭借自身力量来伸张正义的自诉案件。
在面对执行者对法庭所下判决、裁判恶意抵制的情况,情节严重且已构成犯罪行为时,申请执行的一方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请求,由其将相关案件移送到公安机构展开侦查工作;另一方面,他们亦有权直接前往公安机构进行报案,以期自行通过公诉的途径来追究被告人员的刑事责任。
若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构报案或是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构后,对方没有给予立案或启动公诉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权利直接向审判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自诉案件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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