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全责要求出交强险怎么办
在遭遇重大交通事故时,若判定对方为全部责任且我方无需申请保险援助,则应由对方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负责承担相关赔偿款项。
关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问题,可依以下方法有序解决:
如双方全都意识到此次损失很小,且前往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过程过于繁琐,于是愿选择放弃保险公司在该事件中的赔偿职责,那么便可着手协商并商定最终赔偿金额。
待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便可交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再将之写入交通事故详细记载文件之中以备追查。
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寻求保险公司或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假如双方都已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却仍然不想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立即通知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揭露该起危机情况,进而向该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然而,倘若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而所遭受的损害仍旧超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那么超出部分仍需按以下步骤处理:
若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应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若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则需在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商议解决超出部分的赔偿事宜。
若仍旧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决策有所争议,或者协商解决无果,可通过司法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最后,如肇事车辆并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要由该车辆按照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对方全责我还能报意外险吗
对方全责不需要报意外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应当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就不需要再通知保险公司,由对方赔偿即可。
意外险通常只能赔付意外身故或伤残,医疗费用则是由全责方进行赔付,意外险不会再予理赔。
意外险主要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为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对方全责要求出交强险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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