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能否解除商品房合同
房地产业主有权行使解约权。
在经过与购房人士详细磋商并达成共识后,若存在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
或延期履行主要债务超过合理期限催告后仍未执行;
又或是因逾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
甚至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达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下,均可依法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开发商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如果合同有约定解除的情形或者开发商有“一房数卖”或者“一房数抵”且没告知买受人的情况时,购房人就可以依法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但一般情况下,合同从生效之时就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所有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自身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因此购房合同一般不能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能否解除商品房合同”,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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