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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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下三种情形不宜判死刑: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因身心未成熟,应关爱呵护,不得判死刑,成年年龄以公历实足年龄为准;2)怀孕女性罪犯,不论罪行轻重,不得判死刑,以保护胎儿生命权;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一般不宜判死刑,但如以极端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则例外。
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三种情形不适宜适用死刑:

首先,犯罪发生时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

鉴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完全,社会阅历与社会经历尚浅,基于充分贯彻关爱呵护青少年及彰显人道关怀之理念,特意设定未满18岁者不得判处死刑,其中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至于何时为成年,关系到死刑适用与否的关键年龄限制,应该遵循公历计算实足年龄的原则,需要自度过18岁生日翌日起始,方能认定为已满18周岁。

其次,对于犯罪发生时未满18周岁且审判时正处于孕期的女性罪犯,即便其罪行极其严重,亦不应施加死刑。

此举主要源于人道主义考量,不能因母体犯罪而剥夺胎儿生存权。

最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士,原则上不应适用死刑,但若以极端残忍手段导致他人死亡则属例外。

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形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

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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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这里的错误是可能而不是确实,即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可能有错误,这种错误足以影响死刑判决的正确性。因为这种可能性需要一定的时间去查实,所以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死刑执行的慎重要求。
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要求和鼓励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揭发其他犯罪、立功赎罪的精神。
③罪犯正在怀孕。对于怀孕罪犯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应视为正在怀孕。
注意:前述第①②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述第③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①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②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③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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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此种情形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行为人所盗窃的必须是珍贵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是指历史上各时代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具体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文物、二级文物、文物;
(2)必须情节严重。主要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或者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累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应当注意,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只是可以适用死刑,而非必须适用死刑。如果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选择适用无期徒刑,甚至在无期徒刑之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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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发布2010年度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均判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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