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有三倍工资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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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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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全日制就业模式以小时薪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与传统模式相比,其特点有:可选书面或口头协议,无试用期,可随时终止雇佣关系且无需支付补偿金,允许兼职。
非全日制员工有三倍工资吗

一、非全日制员工有三倍工资

非全日制就业模式,主要特征为以每小时薪酬作为主要报酬方式,在此种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中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通常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而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总量则应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相较于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方式,非全日制就业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在非全日制就业模式下,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均可选择签订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协议;

其次,由于非全日制就业并非属于长期稳定的用工方式,因此在该种雇佣关系中,雇主和劳动者无法协商设立试用期

再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全日制就业模式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哪一方都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终止雇佣关系,且在雇佣关系结束时,雇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可以同时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即允许进行兼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员工工伤保险费具体怎么交

非全日制员工工伤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由用人单位为其交,要带齐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相关核准执业证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然后按照当地的缴费比例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全日制员工有三倍工资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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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一个非全日制工作者现在被公司给终止劳动合同了,非全日制用工涉及补偿吗?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概念。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诸多区别,下面将详细分析。判断是否是全日制用工,其实质标准为: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国际劳工组织对具体时间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如美国、日本、瑞典、澳大利亚等国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5小时。芬兰、马来西亚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0小时。法国规定,每星期或者工作时间比法定工作时间少五分之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采用每日工作时间结合周工作时间的标准,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同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依据这个判断标准,在同一个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4小时,而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也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二、如何区分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两者有哪些不同?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定: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则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除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四)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需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五)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月工资则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而全日制用工,工资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三、如何解除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全日制用工中,有不允许解除合同、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后允许解除合同以及满足法定条件但不用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就允许解除合同等多种法定情形。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只有既不用满足条件,也不需要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的随机解除合同这一种情形。换言之,在非全日制用工中,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放开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说得更透彻一点,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所有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因为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帮助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渡过重新寻找工作的待业期。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本来就宽松,寻找一份非全日制工作相对容易,劳动者还可以兼职,因此对劳动者而言,待业期本来就模糊,对随时结束劳动关系早有心理预期,经济补偿没有适用的条件。二是目前我国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企业多为微型、小型企业,生存压力比较大,如果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生产成本过高,将很难存续。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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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非全日制的员工,最近他打算看看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咨询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要买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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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没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样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正常结束,可以说是客观使然,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提前结束,可以说是主观为之。
这里所说的终止用工,应当作一种广义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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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实并不是全日制的员工,但是我看我们公司临时工的工作跟我们也差不多,咨询下临时工非全日制用工
[律师回复]
1. 务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格工作时间
虽然法律不强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很容易就是否成立非全日制用工发生争议;此外,即使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定上也有许多未尽之处。因此,企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用工性质及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书面合同就成为证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用工关系的有力证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书面协议的内容需要注意:
(1)劳动时间:每天几点至几点?每周几天?
(2)劳动报酬:按协商一致填写,高于地方政府当年度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约定:可以采取每月二次或每周一次,具体按照协商确定。
2. 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考勤、付薪的管理
(1)由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要求企业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如在招聘时询问清楚劳动者同时做几份工,时间安排情况等,以减少用工风险。
(2)做好每天的考勤记录
可以采取每天打卡或签到、签退的方式进行考勤管理,并保存好出勤记录。这是发生纠纷时的证据,可以证明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时间的法规规定。
做好每天的考勤记录,劳动者考勤记录签字确认,保管好考勤记录。
制作非全日制用工工资表,保留支付、签收凭证。
上述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3. 非全日制员工应避免安排加班
由于非全日制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工作时间的限制,即每周不得超过24小时。如果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裁判机关将据此认定双方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每周24小时的工作时间上限。
另外,用人单位尽可能避免安排非全日制员工法定节假日工作。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实行“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特点,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口头协商,或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所有员工主张延时加班及双休日加班应无依据。但一般认为,法定节假日作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员工也应同等享受,如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也应当向非全日制员工支付法定节假日300%的加班费。
4.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防止非全日制员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交叉工作时有意或无意地泄密。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避免在重要涉密岗位上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与涉密的非全日制员工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
5. 非全日制员工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从程序上而言,企业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劳动关系终止时,企业也应当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合同终止证明。
6. 在实际用工时,企业应当注意以下“五不”
在实际用工时,企业应当注意以下“五不”: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不得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不得忘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资支付周期不得长于15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7. 非全日制用工应缴纳工伤保险(或替代商业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虽然属于灵活用工,但双方建立的仍然是劳动关系,如发生事故,员工仍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报和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另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相应的损失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据此,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员工办理用工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确因当地政策因素导致无法为非全日制员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考虑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适度降低公司的风险。
你好,我因为时间不固定,经同乡介绍去一家公司上班,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非全日制用工双休日双倍支付吗
[律师回复]
一、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已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否典型,可以把劳动关系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权。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请求权。
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除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要执行劳动法,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约定。可见,若非双方协商约定双倍工资请求权,否则,特殊劳动关系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亦被排除在双倍工资请求权存在的劳动关系之外。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3、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三、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区别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1、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
2、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3、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五、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双倍工资”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范畴。
通过上文对非全日制用工双休日双倍支付吗问题的叙述,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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