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时所支付的聘礼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这主要取决于聘礼的接受以及使用状况。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若聘礼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被收取且并未有特殊的约定表明仅归某一方单独所有,那么这部分聘礼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若聘礼是在婚前被收取,或者在赠予协议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其仅归某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聘礼便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是中国的一种结婚风俗,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财物,因此,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
一、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因为彩礼的给付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现实结婚为条件,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致使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
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实际共同生活的,法官会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情况,酌情判决减少部分返还款项。
二、如果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第一种是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
虽然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此时离婚应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
第二种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
虽然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彩礼会如数返还。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返还数额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过错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结婚彩礼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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