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时所支付的聘礼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这主要取决于聘礼的接受以及使用状况。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若聘礼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被收取且并未有特殊的约定表明仅归某一方单独所有,那么这部分聘礼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若聘礼是在婚前被收取,或者在赠予协议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其仅归某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聘礼便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后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习俗中,彩礼被视为男方在缔结新人关系起初阶段,向女方支付的贵重礼品。
因为它实际上是以现实结婚为交换条件的赠与行为,且婚礼结束后尚未实现这一承诺,故彩礼应该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资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
在商定返还彩礼与否的决议过程中,主要考虑的是男女双方是否正式确立了婚姻关系,这一准则是裁判彩礼返还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
首先,需要明确提及的是,假如男女双方在遵循了彩礼相关的礼仪规范之后,未正式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基于人性本善与公平公正的原则,收受彩礼的一方便须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
理由在于,尽管彩礼的支付表面上看起来是一种附条件的馈赠行为——其附带条件便是现实中的婚姻缔结,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双方并未能进入婚姻的殿堂,男方支付彩礼所扮演的角色和期待也随之落空,毫无疑问的,此刻若彩礼仍由收礼方保留,将背离原有的善意初衷。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有必要讨论如果男女双方在尚未办理结婚注册手续的情况下,却已实际上开始共同生活的场景。
为此类情形,法官将会深入调查评估他们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并视具体情况,谨慎判定适当减少返还金额。
其次,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一旦男女双方在支付了彩礼之后,正式缔结婚姻关系,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彩礼不应被归还给支付者。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男女双方虽然成功完成了结婚注册手续,但并未实际共同生活;
或是支付的彩礼已经导致支付者自身生活陷入困难的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已经婚姻登记,但并未真正共同生活。
或者是,支付彩礼的行为使支付者的日常生活达到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准都难以维持的地步。
这三种情况均属于例外的情形,即在这些特殊的情境之下,人们可以对夫妻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
最后,我们要认识到,即使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也并不意味着彩礼将会按原来的金额完全退还。
在正式决定返还数额方面,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育有子女、财产的使用状况、双方的经济现状、彩礼的数额大小、双方的过错程度等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的衡量和判断,以确保返还彩礼的比例科学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结婚彩礼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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