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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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多类所得,包括工资薪金、稿酬、企业承包经营所得、财产租赁与转让所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全面覆盖各类收入,确保税收公平与合规。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范围有哪些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范围有哪些

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

其次是稿酬所得;

再次为企业或事业单位承包经营以及承租经营所得;

然后是财产租赁所得;

还有财产转让所得;

此外,劳务报酬所得也在此列;

特许权使用费也囊括其中;

最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亦在其内。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零申报表如何填步骤

个人所得税零申报,找到当地的税务局官方网站,在网站中下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根据相关内容填写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填写完毕之后点击保存,点击扣缴个人所得税模块,上传已填好的纳税申报表,找到“提交”,点击提交即可。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范围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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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股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股息红利所得,以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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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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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概述
1、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概念所谓夫妻个人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由一方占有、使用、支配与处分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夫妻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是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与补充。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是一个突破,更是一个里程碑。法律规定特有财产主要是为了弥补共同财产制度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使得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意义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代理人应履行哪些义务,授权范围外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代理人代理他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勤勉工作,尽自己的最大可能性,力争使合同条款有利于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

2)代理人要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订立合同时,只能充当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同时充当利益存在冲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就是禁止双方代理行为。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5)代理人负有向被代理人报告的义务。

6)代理人负有对被代理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中已经明确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是有法律效力,为法律所保护。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由此看来,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外的代理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法律服务的话,也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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