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律师能否阅卷

最新修订 |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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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案件中,受害者不能直接查阅案情记录,但可通过委派合法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来行使查阅权。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阅卷。其他辩护人需先申请并获得许可。这样,受害者虽不能直接接触案卷,但按法律程序授权后可间接行使阅卷权。
刑事案件被害人律师能否阅卷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律师能否阅卷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为维护涉案人员的个人隐私权和防止干扰司法审判的正常运行,通常情况下,受害者无缘亲眼目睹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案情记录。

然而,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受害者有权委派具备合法资格的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在获得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后,便有资格查阅、摘录以及复制案卷材料。

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启动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展开阅卷工作。

对于其他类型的辩护人如欲进行阅卷工作,亦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首先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取相应的许可。

虽然受害者本身无法直接接触到案卷,但是只要按照正规流程并获得相关机构的授权,便能间接地行使阅卷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是否一定不加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因此,上诉不加刑仅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刑罚。但是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时,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被害人律师能否阅卷”,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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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现在因为故意伤害学生,我找到两个目击证人咨询一下。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阅卷笔录具体格式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就是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阅卷笔录具体格式,××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阅卷笔录

被告人:×× 涉嫌罪名: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

第一部分 文书卷

立案日期:2016年5月19日 办案机关:未央分局
拘留时间:2016年5月28日 未央看守所羁押

一、提请批准逮捕通知书
被害人××于2014年7月26日报案,2016年5月19日经我局审查予以立案侦查,××于2016年5月27日被押解回我局。
(案发时并未立案,不存在在逃情形)
案情简要:2014年6月16日17时许,××与××因琐事厮打,××用一根螺杆殴打××,致使××左眼受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二、批准逮捕决定书
2016年6月6日批捕,2016年6月7日执行逮捕。
三、2016年8月2日移送未央检察院起诉。
四、起诉意见书
2016年8月2日。

第二部分 证据卷
一、××询问笔录
(一)、报案笔录(第一次) 第4页
报案人:×× 报案时间:2014年7月26日
电话:
……
问:你把事情经过讲一下?
答:2014年6月16日下午5点多,我在名城项目部看见××,叫住他问他为啥老在领导跟前告我状,他就不说话,我上去用胳膊搂住他的脖子,和他说到旁边说一说这事,结果××用手里的卷尺在我的左后脑勺部位打了一下,我就抓住他的上衣和他撕扯,这时旁边有两个女工人过来拉架,我俩就都松手了,我走到旁边给领导打电话,告诉这个事情,××就站在旁边骂我,我也骂他,他就捡起一根螺纹钢筋走过来,我也站起来。我见状在地上捡起一根钢管,××过来想打我,我就把钢管扔到地上,对他说你要打就打吧,他就用手里的钢筋在我的左后脑勺部位打了一下,后又在我的脸上打了一下,刚好打在我的两眼连接位置,包括我的鼻子,我当时就晕倒了,后来我被送到了医院。
……
问:打架当时在场有谁?
答:开始时有两个女工人,后来××用钢筋打我时,旁边没有人了。6
……

(二)、谈话笔录(第二次)
被谈话人:×× 时间:2016年6月8日
……
问:你今天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派出所有什么事由吗?
答:关于2014年6月18日我被××打伤一事,现我和××妻子已达成和解协议,我不再追究××法律责任,我是来请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7
问:你所说的达成和解协议内容是什么?
答:我和他妻子达成协议,我主动放弃追究××关于此事的任何法律责任,××妻子愿赔偿我医药费、误工费等其他全部费用共计十五万元人民币,我们有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已兑现。8
(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双方已和解)

二、××讯问笔录
(一)第一次
2014年6月25日 派出所
被询问人:××
……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
答:没有。14
(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问:你把事情经过讲一下?
答:这个月(2014年6月)16日下午6点左右,我从工地的4号楼往三号楼去,在楼下的空地上听见混凝土工老板××叫我,我就答应了一声,谁知道××直接骂我,说我在领导面前告他的状,并一直骂我。我没有理会他,但他骂得很难听,我就警告他别再骂了,否则我就打他,但他还是骂,我俩就走到一块了,相互撕扯。这时有两个女钢筋工上来把我俩拉开了,我又准备走,××又开始骂我,我又警告他别骂我,否则我真打他,他不听,还是骂,而且还拿了一根钢管朝我走过来,说着让我打他之类的话,骂得更难听了。我也在地上捡了一截螺纹钢筋拿在手里,指着他再次警告他,他就激我说,我如果不打他就是龟儿子之类的话,我一生气就用手里的螺纹钢筋从右上到左下斜着打在了他的脖颈部位,之后又朝他的脸上打了一下,当时他的脸上就流血了,他也倒在地上了。这时其他的工人就过来把××抬到阴凉的地方,后送医院了。14-15
(××先拿的钢管,而且具有语言挑衅行为,是案件的诱因,主观恶性不大)

(二)第二次
时间:2016年5月19日 地点:上海派出所
被讯问人:××
无实质性内容

(三)第三次
时间:2016年5月28日 地点:派出所
被讯问人:××
……
问:你把事情说一下?
答:那天(2014年6月16日)下午大概6点左右……××见我后就一直骂我,我没有理会他,一直走,他从后面在我的右肩膀处打了一拳,我转过身就和他厮打在一起,这时跑过来两个女工人拉架,我俩就分开了,在分开时他用脚在我的肚子上踹了一脚,我的手机被打掉摔坏了,我坐旁边装手机,这期间××一直骂我,还拿了一根长的钢管打我,但被我躲开了。后来看我不理他,就走到我跟前,骂我们全家,骂得很难听,我生气了,就在地上捡起一根螺杆打他。21-22
……
问:你和××是怎么打的架?
答:开始时是他从后面在我的肩膀处打了一拳,我转身后和他相互厮打,就是他用拳打我,我也用拳打他,我俩开始都是用拳在对方上身部位乱打;后来他拿了一根长的钢管打我,被我躲开了。最后我捡起一根螺杆分别打了他的脸部左侧和正脸面部位。
(相互殴打,双方均有过错)
问:当时××和你是否受伤?伤情怎样?
答:当时我的肚子被××踢得疼,去医院检查了一下;××脸被我打流血了,具体受伤部位我当时不清楚,后来听说是眼睛被打伤了。22
……
答:当时工地没有解决,到春节前我回家时,工地扣了我绝大部分工钱,平时只给我生活费。我回家时没有拿到工钱,后来我找工地讨要工钱时,工地老板说我的工钱都赔给了××,我就以为事情已解决了,所以没有再管。
(除了和解赔付的10万元之外,工资部分也赔付给了××)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
答:当时××身上都是酒气,应该是喝了酒上的工地,违反了工地的规定。
(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四)第四次
与第三次询问内容相同。

(五)第五次
告知逮捕的事情 2016年6月7日逮捕。

三、鉴定意见书
时间:2015年6月12日 鉴定结果:轻伤二级。

四、谅解书 57
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家属向××赔偿15万元,2016年6月8日××出具谅解书。
(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缓刑)

五、和解协议 58
被害人家属主动赔偿15万元。
审查诉讼阶段律师阅卷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审查诉讼阶段律师阅卷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审查阶段律师阅卷手续
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可以直接和检察官接触。经允许,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阅,副卷(办案机关操作卷)的不可以。
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
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后的第一时间联系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后,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
到了审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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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到检察院阅卷后多久公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共同完成,当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公安机关会申请批捕。检察院拿到移送来的案件后,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向发起公诉。那么,检察院批捕后多久到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案件不同,具体到的时间没法准确确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并可以最多延长到七个月。另外,如果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发现重要罪行,侦查期限还得延长或者重新计算。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审查最长为一个半月。综上,一般情况下,逮捕后四个月左右就会到,但是,案情重大、复杂的,时间会延长,案情简单的,可能个把月就到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律师到检察院阅卷后多久公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共同完成,当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公安机关会申请批捕。检察院拿到移送来的案件后,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向发起公诉。那么,检察院批捕后多久到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案件不同,具体到的时间没法准确确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并可以最多延长到七个月。另外,如果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发现重要罪行,侦查期限还得延长或者重新计算。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审查最长为一个半月。综上,一般情况下,逮捕后四个月左右就会到,但是,案情重大、复杂的,时间会延长,案情简单的,可能个把月就到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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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不能直接阅览卷宗。但受害者可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适的诉讼代理人代表自己。在获得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后,诉讼代理人可有条件地查阅、摘录、复印案卷资料。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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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规范诉讼代理人阅卷的许可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规范诉讼代理人阅卷的许可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对诉讼代理人的阅卷申请分为“应当不许可”和“可以不许可”两类情况予以处理。“应当不许可”是指在审查阶段一概不许可阅卷,而“可以不许可”则由区别情况裁量作出“不许可阅卷”、“延期许可阅卷”或者“指定时间集中阅卷”等决定。应当不许可阅卷的情形:
(1)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案卷材料涉及被告人、其他被害人、利害关系人的个人隐私的;
(3)有事实表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能危害证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人身安全的;
(4)有事实表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
(5)其他不应当许可的情形。可以不许可阅卷的情形:
(1)案情重大复杂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2)案件可能变更管辖或者存在管辖权争议的;
(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4)诉讼代理人在收到移送审查的案卷材料初期提出阅卷申请的;
(5)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多人多次的,需要统一安排阅卷时间的;
(6)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上级领导机关督办、交办案件,需要请示上级领导机关的;
(7)有事实表明,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当用于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民事诉讼的;
(8)有事实表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利于被告人、其他被害人合法权益的;
(9)其他可能妨碍执法办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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