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及功能有所不同。
后履行抗辩权是从比较重要的层面保护在各类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在合同未规定明确的履约顺序时,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然而,先履行抗辩权更多地折射出后履行义务人所需要保障的履行利益,包括期限利益以及顺序利益等方面的需求。
2.使用的法律规范也不相同。
后履行抗辩权并非针对违约行为进行抗辩的工具,而是为了保护那些在双务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履约顺序的当事人的权益。
相比之下,先履行抗辩权则更本质性的代表着对违约行为的抗辩,旨在保护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3.产生的原因各异。
后履行抗辩权的出现源于合同中对于后履行义务的明确要求;
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则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履行先履行义务的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各种合同对吗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以当事人“互负债务”为前提的,即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且并非所有双务合同都自然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因合同约定而产生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双务合同按照其性质,双方应同时履行其债务,但因当事人作了特殊约定,而产生了先后履行顺序。这类合同具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企业经营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等;
第二类,因合同本身的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无需当事人约定,本身即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具体包括借款合同、储蓄合同、保险合同、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
第三类,按照商业习惯或惯例而有的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航空客运合同等。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区别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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