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选择适当的司法管辖机构无疑是极为关键的一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管辖法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之目的擅自制造、使用、销售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应由该产品的实际制造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若制造地点不详,则可由该产品的实际使用地或销售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其次,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之目的擅自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应由该专利方法的实际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最后,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应由许可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但若被许可方或受托方也实施了专利,从而导致双方构成共同侵权的,则应由被许可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证据应当怎么收集
外观专利侵权要拿的证据主要是:
1、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如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
3、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如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外观设计专利哪里的法院管辖”,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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