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标的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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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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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对象,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和必要要素。标的物是合同中具体的物品、服务或成果。明确的标的定义对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至关重要,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和工作成果等。合同各方应详细约定标的的名称、型号、规格等信息,以避免误解和纠纷。
合同的标的指什么

一、合同的标的指什么

众所周知,“标的”乃是交易合同中两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之所在,它实际上代表着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而我们平时口语中所提到的“标的”,实际上指代的则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特定对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标的物”。

标的是合同得以合法成立并生效的重要前提,更是构成合同不可或缺的要素。

换句话说,缺乏标的规定的合同将无法正常成立。

为了确保标的及其物被清晰、准确地定义,合同各方应尽量将其具体化、明晰化,例如,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等相关信息都需要约定得详尽且明确,这样才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解以及可能导致的纠纷。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标的可划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为有形财产,即具备价值及实用性且受到法律许可进行流通的有形物质,例如房屋、车辆等;

第二类为无形财产,即同样具备价值及实用性且受到法律许可进行流通的非实体形式的智力成果,例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第三类为劳务,即无法通过有形财产来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例如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等;

最后一类为工作成果,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出履约行为的有形物质或无形物质,例如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的标的物不合法合同成立

合同标的物不合法一般会影响合同效力,符合法定成立条件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条件有: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在未签名、盖章或按指引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采用了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且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情形;其他法定成立条件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的标的指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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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指定管辖权指的是指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指定管辖权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又因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为什么要规定由共同的上一级指管辖呢?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在两个或者以上发生行政管辖争议时,必须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才能对这两个或者也有所不同,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争议各主是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分析;
(3)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工作部门所从属的人民政府,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管辖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管辖;
(4)如果争议各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以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同一省的一市交通局和另一市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作了指定管辖的决定。总之,共同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管辖术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次 。
二、至于因特殊原因引起的指定管辖,其指定权一般都由原因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政府。
出现了管辖争议的问题,各部门应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配合、互相支持、解决予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并努力协商解决。首先应分析发生争议的原因,如果属于共同管辖问题,可以按照“先查处原则”来解决管辖权争议,这在国外的行政处罚制度中也有规定,德国的“违反秩序法”就规定,对于一项违反秩序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数个依法都对这项违反秩序行为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上首先介入案件的那个负责管辖。这种“优先管辖权”理论,有利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快速有效地处理,有利于在发生共同管辖问题时予盾的尽快解决。当然,如果该行政违法案件牵连了几个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重吸收”的原则,由行政处罚较重的实施处罚,以解决重复处罚问题,必须指出,各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不管适用什么原则,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是因为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就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行政违法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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