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申请原因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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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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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居住证的主要缘由通常是工作或创业需要,需要在某地长期居住。另外,如果申请人是在校学生,长期定居于某地以便完成学业,也是申请居住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申请时,需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居住证申请原因是什么

一、居住证申请原因是什么

在进行居住证申请时,只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即可。

一般来说,可以尝试填写以下内容作为申请理由:

首先,由于工作的需要,长期居住于某地,因此申请居住证。

其次,也可以表述为因选择在此地区创业而申请居住证。

最后,若您为在校生身份,则可注明为为了学业所需,长期定居于某地,并为此提出居住证申请。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居住证申请换地址了怎么办

居住证申请换地址了需要携带申办人的身份证、变更地址的本市合法居住证明、居住证变更信息登记申请表等材料填写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交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对、信息系统后台比对,凭出具的核查登记表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居住证申请原因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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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刚开始是因为这个监视居住了,但是目前却被逮捕了,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制定监视居住变更逮捕是什么原因呢?
[律师回复]
一、按法律规定,当然是有可能的:
  最新《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上面说的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根本就是不存在的!
  如果真像前面说的监视居住,那公安机关要安排多少警力呀?怎么可能呢,那还不如直接取保候审算了!在司法实践中的监视居住,绝大部分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即不是让你住在你自己家里,公安派人监视你,而是指定一个居所,让犯罪嫌疑人住在里面,由办案人员看管,并进行审讯。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根据司法实践看,大部分是转刑事拘留或直接逮捕。道理很简单,普通监视居住,在实践中根本不会有,如果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一般都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种案子的犯罪嫌疑人,基本就是刑拘或直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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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如感情破裂建议你们先协议离婚,协商不成的则只能到对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的法院直接起诉要求离婚。建议委托律师调查取证采取合理手段以及诉讼技巧起诉离婚并平分婚后财产,对方不同意的,第一次判离的可能性不大,需要6个月后再次起诉,法官会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做判决,如果没有破裂,那么等6个月后再来起诉离婚,一般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话,法院会判决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有对方吸毒、赌博、对方有外遇、家庭暴力、重婚、分居满两年以上等可以拿出的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则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否则(没有以上的证据)您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很可能会判决驳回。但如果你在被驳回的6个月后,坚持第二次起诉离婚,那么法院就很有可能认为你们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离婚。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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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原因有哪些?
被监视居住的原因有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再有,如果嫌疑人刑拘期限届满依然需要侦查的,一般会采取监视居住等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六个月,在这个期间,当事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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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最近遇见了居住监视麻烦,本来不急的,但是我最近又要急着处理高检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事情,所以你们可以快点处理吗?最好可以引用相关的的法律,谢谢啦
[律师回复] 当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适用中,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1.存在“变相用”的问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而基层办案部门普遍把这项措施作为破解“侦查时限瓶颈”难题的制胜法宝,大家都尝到了“甜头”,能用就用。可以说,出发点就错了。在这样错误的逻辑起点上,大用、特用、甚至变相用的问题就出现了。
这也是当前理论界持“废除”观点的专家、学者们比较关注的焦点问题,一种比较尖锐的批评声音是:侦查部门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与拘留、逮捕相比,嫌疑人被讯问期间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有专家、学者甚至提出了两条修改法律的建议: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时,本人或其家属有在当地选择租房的权利;二是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侦查部门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应予规范,特别是禁止以谈话的方式变相讯问犯罪嫌疑人。
2.存在“刻意用”的问题
因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标准规定比较粗糙,办案部门为了达到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目的,存在“主观创造条件”的现象。
比如,在实际办案工作中,“50万元”的标准有很大弹性,这个数额究竟是举报人举报的数额、还是侦查人员认为可能涉嫌贿赂的数额、高检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还是最终侦查界定的数额,不够明确,这就为办案部门主观创造条件提供了机会。另外,为了达到“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的条件,检察机关还可能刻意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促成异地办案,进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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