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罪能否构成累犯这个问题,答案是明确的,即不可以。
其理由在于,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观要件来看,该类犯罪是过失犯罪,这既包括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事故的情形,也包括因过于自信而造成事故的情况。
然而,累犯的定义却是对同一行为人在前一案件中曾受到刑事处罚,然而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触犯了新的刑法规定的罪行。
因此,交通肇事罪无法满足累犯的构成要素,故不会构成累犯。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累犯。
累犯,是指那些曾经遭受过一定程度的刑事处罚,并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之后,再次犯下同样或类似的犯罪的罪犯。
其次,普通累犯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个要点:
第二,行为主体在实施前后两桩罪名之时,均应已逾18岁的年龄限制;
第三,累犯之前的犯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其后的犯罪亦须应判为此种刑罚;
第四,累犯之后的犯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一次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之后的五年内。
最后,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则更为严格,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累犯的前后两个罪名均应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特定类型的犯罪;
第二,累犯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之后再次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交通肇事罪全责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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