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笔录询问时,是否能够对先前所提供的陈述进行修改或推翻,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作为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已经完成并记录在案的口供内容在未经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轻易更改或撤回。
其次,对于首次录制的口供给若存在表述不够准确或者存在誤实之处,当事人可在接下来的询问过程中对相关问题作出更正性的陈述。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口供的采集是侦查与调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和程序之一,被询问者必须严格按照事实的本质以及实际发生发展的过程来如实陈述,以充分反映客观事实的真实面貌。
否则,将可能面临构成伪证罪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涉嫌帮信罪怎么证明不知情
1、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认知能力和社会经验,比如这个人法律意识其实很强,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平时社会经历中也知道哪些违法哪些不违法,通过这些来推定其是否知道出租出借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
2、是否获利,如果出租出借银行卡,存在获利行为,那么基本上可以认定为其是知道这个出租出借是用来做非法交易的。
3、是否有证人、证据证明其行为是不知情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人可以证明,那么可以排除其"明知"的这个嫌疑,否则则认定为已知,比如说自己因为隐私泄露被威胁,诈骗犯要求自己提供银行卡,自己迫不得已提供银行卡,那么这种情况,只要证明自己不是自愿出租银行卡的,那么可以做无罪辩护。或者说,别人隐瞒事实真相,谎称拿银行卡作为发工资的依据,结果用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做无罪辩护。
4、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过类似出租出借银行卡的经历被处罚过,如果有,那么可以认定为已知,因为明知故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涉嫌帮信罪能翻供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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