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如何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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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介绍贿赂罪,是指为受贿人牵线搭桥,促进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或者为行贿人提供帮助,使行贿人顺利完成行贿行为的犯罪行为。受贿罪共犯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受贿的行为。判定罪名时,需要考虑行为人的动机和违法方式。如果只是作为中介,促成贿赂的发生,那么就可能被定为介绍贿赂罪;如果直接参与受贿合谋,并在其中起到关键作用,那么就可能被定为受贿罪共犯。
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如何定罪

一、介绍贿赂罪受贿罪共犯如何定罪

介绍贿赂罪乃是指以提供贿赂机会为要件,引介国家公职人员涉入贿赂行为,犯罪性质十分恶劣的违法行为。

至于受贿罪共犯,则是指涉及到两个及以上个体的受贿情况。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判定一个案件是否属于此类罪名,其决定性因素有两个:应取决于被告人的行为动机以及实施违法活动的具体方式。

首先,若被告人仅仅充当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沟通的桥梁,协助促成贿赂行为的实施,那么一般情况下,应该将该类案件定性为介绍贿赂罪;

然而,倘若被告人直接参与了受贿的非法合谋,并在此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对受贿行为产生极大的推动力,那么此时,他便有很大可能性会被归类于受贿罪共犯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针对介绍贿赂罪的合法性判定标准,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主要层面进行剖析和解读:

(一)首先,这个罪名所涉及到的主要目标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既包括那些非国家工作身份的个人,同时也不包含任何的机构或组织。

(二)其次,从罪行本身的客观角度出发,我们不得不看到,这种行为的实质在于行为者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扮演了桥梁作用,通过他们的沟通协调,使得行贿和受贿的行为得以顺利开展和实现。

换句话说,就是在行贿和受贿者之间提供中介服务,促进双方的互相认识、建立联系,替他们安排对接,甚至协助传递贿赂物品,全力以赴地支持双方完成行贿和受贿的全过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这种相关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时,才会被视为犯罪。

假设仅仅是口头上表达了中介意愿,但并未能实际执行撮合行为;

或者已经成功让行贿、受贿双方接触并见面,但因为某些不可抗因素,最终导致贿赂行为未能展开的情况,这些均无法认定构成介绍贿赂罪。

(三)此外,有关介绍贿赂罪的判定,还需要关注其主体资格问题。

这个罪名的执行主体通常是一般的自然人。

(四)至于主观方面,必须明确表示该罪名要求行为者在主观上具备明确的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正在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且对此持有积极主动的态度。

一般来说,大部分这类行为都会产生从中谋取私人利益的目的。

对于那些基于亲属朋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考虑而自愿介绍贿赂的行为,原则上都不会对认定此罪名产生不良影响。

但若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话,可视为无罪处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介绍贿赂罪执法主体怎么判

在我国,执行介绍贿赂罪相关法律制度的主要机关为检察机关,即隶属于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人民检察院。至于有关介绍贿赂罪的刑事责任,依据具体案情的轻重而设定不同的刑罚标准。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若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涵盖了多次进行介绍贿赂、介绍贿赂金额巨大、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多种情况。在量刑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介绍贿赂的金额、次数、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因素。倘若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前主动交代其介绍贿赂的行为,则可获得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介绍贿赂罪是勾结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贿赂的恶劣违法行为。受贿罪共犯涉及两人以上。判定罪名取决于动机和违法方式。若仅中介贿赂,属介绍贿赂罪;若直接参与受贿合谋并起关键作用,可能被定为受贿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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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在上法学课的时候老师给我们讲到了介绍贿赂罪,我想了解一下介绍贿赂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有关贿赂犯罪刑法规定如下: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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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找到我让我帮忙找关系,请问介绍贿赂罪区别行贿在哪儿?最后的处罚有哪些不同?
[律师回复]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极为相似,要界定介绍受贿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进行区别和鉴定。
  
1、主观方面。
首先,判断两者犯罪目的和动机。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而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
其次,判断行为人与贿赂双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贿双方或一方本没有贿赂的意思,而因行为人的行为诱发了行贿、受贿的意图,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与行贿或受贿方合意程度明显,行为人构成了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而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的或代为传递钱物,则应认定行为人与行、受贿人的合意不明显,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
  
2、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如果贿赂双方自己就已经商谈好贿赂钱物,而行为人只是代为传递钱财或物品,或是代为传达双方的意图,则可认定行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贿赂双方原本并不认识,通过行为人的怂恿或帮助而完成贿赂行为,则可认定行为人构成贿赂犯的帮助犯或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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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应该怎样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为你辩护网
如何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
首页 gt; 刑事罪名 gt; 常见问题
2016-06-02 17:11:16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522
如何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
  我国《刑法》第392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犯罪,对该罪单独定罪入刑,体现了立法者对区别说的肯定和支持。但是,由于本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存在类似情形,介绍贿赂罪在本质上依附于行贿受贿犯罪,从表面行为看来,任何介绍贿赂行为,在客观上无不为行贿或受贿行为起帮助作用,因此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极为相似,很难准确区分,这成为司法认定的一个难题。实务中,在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上,也存在着三种观点:一种是地位说,即根据行为人是否是处于行受贿双方之间的第三方来判断是否共犯。第二种观点是获利说,即以行为人是否获利判断。第三种观点是主观说,即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上去判断。这三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但是又都有失偏颇,且不具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区分两者:
(1)行为人与行贿人之间关系密切程度。二者是否具有特殊关系,例如隶属关系、夫妻关系等,以此判断行为人与行贿人的关系亲密程度以及利益的相关程度。如果是双方属于夫妻关系或隶属关系,则构成行贿共犯的可能性更大。
(2)行为人与行贿人所谋利益的关联密切程度。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行贿人所谋求的利益,而介绍贿赂的目的是否直接指向行贿人所谋之利益,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共犯的关键因素。假如,行为人是为了其他的个人利益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尽管对行贿方帮助很大,也不属于共犯。
(3)通过介绍贿赂人的行为表现来判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指向权钱交易,不涉及行贿人的其他具体利益,且行为对象特定,仅限于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则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除了联系国家工作人员,帮助送钱送物,还深入到行贿方的具体经营中,或者按照行贿人的要求实施其他与权钱交易无关的行为,则此时,行为人与行贿人之间更像是一个整体的捆绑关系,认定共同犯罪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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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认识到其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而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二、客体不同:利用影响力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实质上是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介绍贿赂行为人通过替人与行贿人双方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从而使得行贿人可以向人给付财物,达到满足双方各自利益的目的,从而获取“”、“的结果。
三、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刑事处罚不同:利用影响力罪的处罚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介绍贿赂罪的处罚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九修改后对介绍贿赂罪的说法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四十八、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得减刑《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按照累计数额处罚,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犯
第一款罪,并处没收财产。“犯第一款罪、真诚悔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多次未经处理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有
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对犯罪的、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情节轻重,终身监禁,可以从轻、假释,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避免;有
第二项,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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