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乃是指以提供贿赂机会为要件,引介国家公职人员涉入贿赂行为,犯罪性质十分恶劣的违法行为。
至于受贿罪共犯,则是指涉及到两个及以上个体的受贿情况。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判定一个案件是否属于此类罪名,其决定性因素有两个:应取决于被告人的行为动机以及实施违法活动的具体方式。
首先,若被告人仅仅充当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沟通的桥梁,协助促成贿赂行为的实施,那么一般情况下,应该将该类案件定性为介绍贿赂罪;
然而,倘若被告人直接参与了受贿的非法合谋,并在此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对受贿行为产生极大的推动力,那么此时,他便有很大可能性会被归类于受贿罪共犯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针对介绍贿赂罪的合法性判定标准,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主要层面进行剖析和解读:
(一)首先,这个罪名所涉及到的主要目标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既包括那些非国家工作身份的个人,同时也不包含任何的机构或组织。
(二)其次,从罪行本身的客观角度出发,我们不得不看到,这种行为的实质在于行为者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扮演了桥梁作用,通过他们的沟通协调,使得行贿和受贿的行为得以顺利开展和实现。
换句话说,就是在行贿和受贿者之间提供中介服务,促进双方的互相认识、建立联系,替他们安排对接,甚至协助传递贿赂物品,全力以赴地支持双方完成行贿和受贿的全过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这种相关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时,才会被视为犯罪。
假设仅仅是口头上表达了中介意愿,但并未能实际执行撮合行为;
或者已经成功让行贿、受贿双方接触并见面,但因为某些不可抗因素,最终导致贿赂行为未能展开的情况,这些均无法认定构成介绍贿赂罪。
(三)此外,有关介绍贿赂罪的判定,还需要关注其主体资格问题。
这个罪名的执行主体通常是一般的自然人。
(四)至于主观方面,必须明确表示该罪名要求行为者在主观上具备明确的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正在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且对此持有积极主动的态度。
一般来说,大部分这类行为都会产生从中谋取私人利益的目的。
对于那些基于亲属朋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考虑而自愿介绍贿赂的行为,原则上都不会对认定此罪名产生不良影响。
但若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话,可视为无罪处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介绍贿赂罪执法主体怎么判
在我国,执行介绍贿赂罪相关法律制度的主要机关为检察机关,即隶属于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人民检察院。至于有关介绍贿赂罪的刑事责任,依据具体案情的轻重而设定不同的刑罚标准。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若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涵盖了多次进行介绍贿赂、介绍贿赂金额巨大、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多种情况。在量刑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介绍贿赂的金额、次数、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因素。倘若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前主动交代其介绍贿赂的行为,则可获得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介绍贿赂罪是勾结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贿赂的恶劣违法行为。受贿罪共犯涉及两人以上。判定罪名取决于动机和违法方式。若仅中介贿赂,属介绍贿赂罪;若直接参与受贿合谋并起关键作用,可能被定为受贿罪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