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法律规定上不可同时适用。
因为违约金通常是基于实际损失作为设定的基准以及计算方式进行确定,这样的规定允许当事人有权利决定是否承诺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者明确定义了由于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赔偿数额及相关计算方式。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自行协商决定,是否要设定一个在对方违约时应根据特定情节支付给对方的固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是明确规定由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同时主张吗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同时主张,但考察两者的适用关系,还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约定违约金时。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如果当事人没有请求增加违约金而违约金低于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在违约金之外另行主张赔偿损失,只要赔偿的总数不超过其实际损失即可。
(三)约定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如何同时适用”,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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