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法律规定上不可同时适用。因为违约金通常是基于实际损失作为设定的基准以及计算方式进行确定,这样的规定允许当事人有权利决定是否承诺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者明确定义了由于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赔偿数额及相关计算方式。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自行协商决定,是否要设定一个在对方违约时应根据特定情节支付给对方的固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是明确规定由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同时主张吗
关于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能否同时加以主张及其相互间适用关系的探讨,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并区别以下几种具体情形:首先是在合同当事人并未订立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援引损失赔偿作为救济途径。由于不存在事先约定的违约金,因此理论上也无可能出现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行主张的现象。其次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少于其实际所受损失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并未提出增加违约金的请求,但是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话,那么他们依然有权利在这块违约金金额之外,另行主张损失赔偿,只需注意总的赔偿金额不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罢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法律中,对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规范明确指出两者不得同时予以主张,这主要是因为违约金通常是按照实际损失作为衡量标准以及具体计算方式来确定的,从而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要承担起违约金责任或是更愿意直接明确因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损失赔偿金额及其相应的计算逻辑。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设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是制定出损失赔偿金额的详细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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