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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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雇佣与劳动关系的显著差异在于主体及其法律地位、法律责任。劳动法律关系特定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地位平等且存在隶属关系,责任包括民事和行政责任。而雇佣关系主体无特定要求,地位完全平等,责任主要为民事责任,如违约和侵权责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吗

一、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吗

1.在主体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地位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必定为劳动者,且须为自然人身份,而另一方则应为用人单位。

相比之下,雇佣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并无如上特定要求。

此外,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呈现出平等与隶属相结合的特点;

然而,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却是完全平等的,不存在任何隶属性质。

2.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也有所区别。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律关系所引发的责任不仅仅局限于民事责任范畴,还包括行政责任在内;

而在雇佣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责任主要以民事责任为主导,具体表现为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等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有:

1、主体方面的不同。

2、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不同。

3、处理机制不同。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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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的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仅仅是企业和七人以上的个体经济组织两种。雇佣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仅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组织。这种规定显然与国外雇佣契约主体通论相违背,不利于对雇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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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的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仅仅是企业和七人以上的个体经济组织两种。雇佣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仅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组织。这种规定显然与国外雇佣契约主体通论相违背,不利于对雇工的保护。
(二)、构成条件不同。工伤的构成必须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的,不可能有工伤。只有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被确认为因工伤害,才是工伤。因为工伤是劳动特别法对劳动者受到伤害的保护。而雇佣损害必须存在雇佣关系,如果没有雇佣关系,其损害赔偿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能根据侵权的特征,确定其赔偿原则,如是一般侵权,还必须具有损害四要件才可能获得赔偿可能。
(三)、确定损害程度的途径不同。工伤的认定有效和有资格的是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有权确定劳动者伤害是否是工伤,其它部门的认定均为无效,这是法律的规定。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必须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劳动部门认定是否可以重新鉴定。如裁决维持的,劳动者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而雇佣损害赔偿,雇工的伤情确定,只要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均可以确定其伤情等级。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经协商可以到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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