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无罪辩护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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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指犯罪者自愿真实认罪、接受指控和量刑建议,并签署书面协议,法院可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制度是司法与个人权利的协商机制,主体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非其代理律师。律师可保持独立辩护权,但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时,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需审慎,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
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无罪辩护合法吗

一、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无罪辩护合法吗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指对于那些自愿真实地承认自身所犯之罪行,对公诉方所提出的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同时又能够接受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且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的违法犯罪者,我们法院可以依法给予适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根本上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一种协商机制。

在这个过程中,认罪认罚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人,而非其代理律师。

因此,律师并不需要放弃他们的独立辩护权。

然而,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时,作为其代理律师,如果想要进行无罪辩护,就必须审慎考虑,并且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认罪但没证据会判吗

若只有被告人认罪供述的话是不能认定其有罪的,自然不会被判处刑罚。帮信罪的立案标准:

1、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达到“情节严重”。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认定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无罪辩护合法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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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七项是兜底条款,另外根据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另外第一条第五项,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虽经被告人认罪但法院采信的,同样会符合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而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2、被告人认罪,但其辩护人不认为其犯罪并做无罪辩护。——应当说,在实践这种情况比较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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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上个月打了一个官司,他让我帮他问一下被告人认罪 辩护人无罪辩护方面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关于被告人认罪 辩护人无罪辩护的问题律师告诉你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百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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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七项是兜底条款,另外根据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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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犯了抢劫罪,已经请了律师做无罪辩护了,但是担心不成功,无罪辩护 从轻处罚辩护如何兼顾?
[律师回复] 律师的辩护权主要规定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律师要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需要拿出证据,即律师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在没有证据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就不会被采纳和接受;
而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证明”二字换作“提出”二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意味着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可以是材料和意见,而不用是证据;律师可以针对检察院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辅助以材料和意见等,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二、辩护策略的选择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但是,面对同一个被告人,如何选择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非常关键,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似乎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不能兼顾,意味着律师选择了作无罪辩护就必须放弃作罪轻辩护,选择了罪轻辩护就必须放弃无罪辩护。因此,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策略的制订、辩护技巧的安排尤为重要。
三、罪轻辩护
在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经过详细阅卷,会见,向被告人释法等工作,并排除事实、证据、认定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后,在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律师就只能做罪轻辩护,这样处理既符合案件实际,又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轻辩护的要点,是要全面搜集被告人可能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我个人觉得,酌定情节也是很关键,不能忽视,应多方面搜集。律师可以在法庭辩论或者书面辩护词中,明确说明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向法庭进行突出的阐述和提示。
四、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兼顾
虽然当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律师作无罪辩护被法院宣告无罪的几率比较低,但如果案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不符合犯罪构成等因素,律师就应当勇敢的进行无罪辩护;另外,被告人坚持无罪供述,其本人和家属均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达成统一的辩护意见,进行无罪辩护。
但是,在律师经仔细研究发现,案件符合犯罪构成,而被告人坚持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是不是一定放弃罪轻辩护呢?我认为,可以就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进行兼顾考量,具体操作上,可以在对案件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和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假设性的辩护意见,即假设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的情况下,提出可以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可以这样表述:“下面发表假设性辩护意见:在被告人被认定有罪的情况下,提出以下假设性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以下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的犯罪情节,即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考虑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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