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学校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5-19
浏览10w+
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3人
专家导读 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及劳动教育,关注学生社会生活和青春期需求。严禁开除未成年学生,禁止体罚和伤害学生禁止干扰教学和侵占学校资源。组织活动时,需确保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工读学校应负责思想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职员工要公正友善。托幼机构要做好日常照看和养育工作。家长可申诉学校乱收费等不法行为,捍卫学生权益。
民法典关于学校有哪些内容

一、民法典关于学校有哪些内容

作为育人之所,学校应当积极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设定的教育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对未成年学生全面深入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及劳动教育,同时还需关注并引导他们正确把握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指导与青春期的特殊教育需求。

学校必须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关心爱护每一位在校生。

对于那些表现出品行瑕疵或学习上遇到困难的同学,学校应给予足够的耐心和关怀,摒除一切歧视陋习。

学校需要充分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接受正常教育的机会。

学校以及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守绝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体罚、变相体罚,甚至是其他任何可能伤害到未成年学生及儿童严格禁止侵占、损毁学校的场地、房屋以及各项硬件设备。

学校以及托幼机构在安排未成年学生(包括儿童)参加各类集会、社会文化娱乐聚会、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务必确保这类活动有助于提升未成年人及儿童的健康水平和素质特长,防范任何可能引发的人身安全意外事故

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体系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如被转送至工读学校接收教育培训,该工读学校须承担起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责任,同时还要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全面的文化知识、劳动技能培训,以及职业生涯的引导。

工读类学校的教职员工也应坚守公平正义的原则,友善对待每一位学生,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厌恶情绪。

托幼机构要全力以赴做好所有孩子们的日常照看、养育工作,以促进每一个孩子在身体健壮、智慧增长、道德优秀各层面的健康协调发展。

家长朋友们可以先行采取措施,收集手中确凿的学校存在乱收学费等不良行为的证据,然后跨步向学校所在地域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因为我们清楚地知道,教育关乎国民素质,中小学教育更是影响青年学子成长发展的关键所在。

因此,若发现学校有侵害学生权益的不法行为,应当毫不犹豫地进行检举揭发,坚决捍卫所有少年儿童应有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说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直接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属于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先推定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举证责任由教育机构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说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一般指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一种过错责任,要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说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是规定的“补充责任”。

只有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才承担。

二、民法典关于强拆的规定是什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关于学校有哪些内容”,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1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法典关于学校有哪些内容
一键咨询
  • 168****55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4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3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3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8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5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8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2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6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5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0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6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2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0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5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南京156****364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8****195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80****639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民法典关于学校有哪些内容
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及劳动教育,关注学生社会生活和青春期需求。严禁开除未成年学生,禁止体罚和伤害学生尊严的行为。确保校舍和活动场所安全,禁止干扰教学和侵占学校资源。组织活动时,需确保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工读学校应负责思想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职员工要公正友善。托幼机构要做好日常照看和养育工作。家长可申诉学校乱收费等不法行为,捍卫学生权益。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学校内部资料的内容内容内容是不是学校内部人员自己编
[律师回复]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则可以免责;如果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9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表姐就职于一家民办学校,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觉得很稳定也很喜欢这份工作,想要长期干下去。但刚入职的时候因为一系列原因没有签合同,现需自己拟定一份合同,想资讯一下民办学校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民办学校劳动合同样本:
一、聘方(甲方): 法人代表(负责人):   应聘方(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聘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三、聘请待遇:   每月( )元,假期不付,临近放假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工资计算。   
四、其它事宜:   
1.甲方根据本幼儿园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乙方严格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忠实饯行《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因乙方有工作失职,不能胜任,不服从学校安排,与同事、不能和学生和睦相处,教学质量低下等不利于幼儿园工作的现象,学校有权中途解聘并酌情扣除其未发款项,特殊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在工作期间首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如因失职、失误造成幼儿在园发生不安全事故,甲方承担经济损失的30%,乙方承担70%。   
2.押金:乙方一个月工资80%   
3.乙方在聘期内未经幼儿园允许(或解聘)不得随意辞职外流、学习、离岗等,否则扣除其押金及所有未发款项,同时因此给幼儿园造成严重损失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乙方在本园外(如往返路途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甲方不付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在聘期被本园解聘或经本园允许主动辞职,此协议自解聘之日起无效.   
6.甲方在工作每月底前发放上月工资及奖金。   
7.乙方聘期已满未续聘并交清各种财物,甲方将乙方押金、工资、奖金一律照发,否则酌情处理。   
8.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外地户口学车驾校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关于外地户口学车驾校的内容有,现在异地考驾照实施的是一证通考,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凭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考驾照了,不用提供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可以凭港澳台居住证报考驾照。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校内学生打架 学校有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学校的内部资料(内容学校内部人员自己编写的) 的印刷品是否
[律师回复]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则可以免责;如果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校内部资料(内容) 是否有法律保密
[律师回复]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则可以免责;如果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学生在校内自杀学校有责任吗
对于成年学生的自杀行为,若源于个人原因且院系已尽职无不当操作,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若院校未能察觉或虽察觉但未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则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简言之,院系的责任取决于其对自杀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是否充分尽职。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
学校对于在校的学生有负这个管理的责任,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如果是学校的过错,就应该承担责任,是否是在校学生以及受伤事实与学校的关系的定性直接决定了对学校承担责任的界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其他侵权 > 民法典关于学校有哪些内容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