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学校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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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及劳动教育,关注学生社会生活和青春期需求。严禁开除未成年学生,禁止体罚和伤害学生尊严的行为。确保校舍和活动场所安全,禁止干扰教学和侵占学校资源。组织活动时,需确保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工读学校应负责思想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职员工要公正友善。托幼机构要做好日常照看和养育工作。家长可申诉学校乱收费等不法行为,捍卫学生权益。
民法典关于学校有哪些内容

一、民法典关于学校有哪些内容

作为育人之所,学校应当积极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设定的教育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对未成年学生全面深入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及劳动教育,同时还需关注并引导他们正确把握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指导与青春期的特殊教育需求。学校必须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关心爱护每一位在校生。对于那些表现出品行瑕疵或学习上遇到困难的同学,学校应给予足够的耐心和关怀,摒除一切歧视陋习。

学校需要充分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基本权益,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接受正常教育的机会。学校以及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守尊重人的生命尊严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体罚、变相体罚,甚至是其他任何可能伤害到未成年学生及儿童尊严的行为出现。

不可让未成年学生暴露在可能涉及生命危险、危害身体健康的校舍环境以及其他各类教育教学装备设施中的活动空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禁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运作,严格禁止侵占、损毁学校的场地、房屋以及各项硬件设备。

学校以及托幼机构在安排未成年学生(包括儿童)参加各类集会、社会文化娱乐聚会、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务必确保这类活动有助于提升未成年人及儿童的健康水平和素质特长,防范任何可能引发的人身安全意外事故

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体系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如被转送至工读学校接收教育培训,该工读学校须承担起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责任,同时还要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全面的文化知识、劳动技能培训,以及职业生涯的引导。工读类学校的教职员工也应坚守公平正义的原则,友善对待每一位学生,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厌恶情绪。

托幼机构要全力以赴做好所有孩子们的日常照看、养育工作,以促进每一个孩子在身体健壮、智慧增长、道德优秀各层面的健康协调发展。家长朋友们可以先行采取措施,收集手中确凿的学校存在乱收学费等不良行为的证据,然后跨步向学校所在地域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因为我们清楚地知道,教育关乎国民素质,中小学教育更是影响青年学子成长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若发现学校有侵害学生权益的不法行为,应当毫不犹豫地进行检举揭发,坚决捍卫所有少年儿童应有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说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直接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属于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先推定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举证责任由教育机构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说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一般指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要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说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是规定的“补充责任”。只有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才承担。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学校的各项工作中,我们应当全面地贯彻落实国家所制定的教育政策与方针,这就需要我们在教育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智力水平、身体素质、审美情趣以及劳动能力,并关注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以及青春期所面临的各种生理和心理需求。同时,我们坚决禁止以任何理由开除未成年学生,并且严格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有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为了保障学生们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我们必须确保校舍和各类活动场地的安全性,杜绝任何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侵犯学校资源的行为。在组织各类活动时,我们也需要确保这些活动能够真正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对于工读学校而言,他们应该承担起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责任,所有教职员工都应该秉持公正、友善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学生。而对于托幼机构来说,他们则需要做好日常的照顾和养育工作,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成长环境。最后,作为家长,如果发现学校存在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以此来维护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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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则可以免责;如果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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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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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三、聘请待遇:   每月( )元,假期不付,临近放假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工资计算。   
四、其它事宜:   
1.甲方根据本幼儿园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乙方严格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忠实饯行《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因乙方有工作失职,不能胜任,不服从学校安排,与同事、不能和学生和睦相处,教学质量低下等不利于幼儿园工作的现象,学校有权中途解聘并酌情扣除其未发款项,特殊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在工作期间首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如因失职、失误造成幼儿在园发生不安全事故,甲方承担经济损失的30%,乙方承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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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则可以免责;如果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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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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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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