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取证罪和刑讯罪的区别
关于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两者之间的辨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施者所抱有的目的各不相同:
前者,即暴力取证罪的行为主体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从被害者(通常为刑事案件的证人)身上获取所需信息;后者,即刑讯逼供罪的行为主体其动机是为了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中获取认罪供词。
其次,两类罪行在所针对的犯罪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
暴力取证罪仅能对涉及到刑事案情的证人进行滋扰、恐吓或者强制;而刑讯逼供罪则涵盖了所有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以及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被告人。
最后,就刑法规定的行为方式来看,虽然两者都允许实施者使用一定程度的暴力震慑,但暴力取证罪要求必须重拳出击、铁腕禁锢;至于刑讯逼供罪,既可以用高强度的暴力手段来实现,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方法来达到震慑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暴力取证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暴力取证罪的刑事责任:
1、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暴力取证罪和刑讯罪的区别”,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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