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概念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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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位继承:直系亲属替代近亲成为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间接继承。转继承:第一次继承者去世后,其遗产进行二次继承。代位继承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转继承发生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在遗产归属明确前离世。代位继承人需与被代位继承人有直接血缘关系。转继承的主导权人物非直接继承人。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概念有什么区别

一、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概念有什么区别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下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前者指的是借助其直系亲属的权利,替代兄弟姐妹或其他近亲充当法定继承人参与到对被继承人遗产的间接继承之中;后者则如同链式传动般地,在第一次继承者逝世之后,由其所遗留下来的财产再行进行二次继承。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之所以能够成立,其根本原因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即代位继承人在先于被继承人离开人世;而相比之下,转继承的发生,往往是因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遗产的最终归属尚未明确之前,已然离世。

接着需强调的是,代位继承人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血亲晚辈,需与其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例如父子、母女等;至于转继承的主导权人物,也并非是享有直接继承资格的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有什么人

代位继承的继承人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概念有什么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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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及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代位继承人并没有辈数的限制,且代位继承人实质上就是取得了继承人的地位及权利。需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只是适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情况,且继承人应当是子女而先于被继承人(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时,代位继承人(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及之下的晚辈)才能继承。代位继承时不能妨碍其他第一或第二顺序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还有,法律并没有规定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无论有无扶养关系)拥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当事人应当留意。
最近看法制节目里有档节目是因为代位继承引起的血案,但是主持人没有讲清楚什么是代位继承,麻烦懂的人告知下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根据继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配偶等均无此权利。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另外,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人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时,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6.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位继承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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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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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要继承遗产首先得有继承权。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三)继承权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的组织或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的组织或国家可以受遗赠,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 继承权是财产权。继承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一项财产权利。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古代继承制度中的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已经被我国的法律所废止。继承人 原创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继承权的基本功能,就是将死者遗留的其生前合法享有所有权的私人财产转归继承人所有。故其是自然人合法取得财产权利的重要根据,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主要是债权,债务不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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