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的房子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吗
依据?
涉及到拆迁房这一重要话题时,关于房产证上究竟应登记何人名字的问题就显得尤为关键。
其一,根据相关法规,拆迁房的房产证必须明确标示出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
换言之,只要明确知晓房屋所有权归属,那便只需将所有权人的名字填入房产证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及的房屋所有权并不仅仅只是针对房屋本身的拥有权,同时包括对该房屋所享有的各种权益的综合体,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等。
其次,一般情况下,原房产证上的名字与拆迁安置协议中的名字保持一致。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房产证完成办理后,转让过户,更改房产证名字均可实现(有条件限制)。
当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为多人,且房屋所有权人愿意在此房产证中登记其他人的名字时,法律是允许并支持的。
在此种情形下,区别仅在于,若房产证只登记一人名下的话,房屋所有权便完全归属于登记人;但若登记为多人名字时,则房屋便为这些人共同所有。
对于此类共有的房屋,各方权利人需推举持有房产证的那个人来执行某项具体事务。
而其他权利人则各自保留另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以备不时之需。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拆迁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拆迁的房子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该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的,那么拆迁费是共同财产;如果不是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就不是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的房子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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