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乃鉴定工伤之重要依据,其中的“劳动能力鉴定”特指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遭受之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该项鉴定共划分为十个等级,从极为严重之一级至最为轻微之十级。
进而,对于增进伤残等级之评定需全方位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如下所述:
第一,医疗方面的依赖性;第二,人体器官遭受损害的程度及损伤部位;第三,各项生理功能障碍程度;第四,生活自理能力受损状况;最后,其他相关因素等。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职工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综合考虑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社会心理等因素。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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