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名称其构成要素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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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名称的构成包含行政区划、字号商标、行业特点、商业性质。注册公司需按法规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构则依法进行核查与核准。申请与审批都应遵循《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什么是公司名称其构成要素有什么

一、什么是公司名称其构成要素有什么

企业名称的构成主要包含四个重要元素:

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标、行业特定以及商业性质或是经营特色,在组织形式上也有严格要求和限制。

凡欲注册成立公司者,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交指定的企业名称申请材料;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构则根据相关法规进行仔细核查与核准。

在此过程中,无论是企业方面的申请举动,抑或是登记管理部门的审批行为,都应当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作为不容忽视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二、什么是公司法人一定要办社保的依据

公司法人是法人的一种,是指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组织。

其一定要办社保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是公司名称其构成要素有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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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的构成要素和客观的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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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突出强调了损害赔偿。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中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应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中的一种,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负责赔偿受害人(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但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则不应仅限于损害赔偿,仍应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的规定加以确定。
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过程中,在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归责原则
在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赔偿原则
对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经营者造成的损失,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小作为赔偿的依据。这就是说,受害人不能通过赔偿获取大于侵权损害的利益。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原则为全部赔偿原则,并不要求对行为人实行惩罚性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可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来确定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的名誉、声誉上的损失,就可依过错责任原则,视侵权人过错的轻重,决定适当加重或减轻其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
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原则为全部赔偿原则,故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失全部进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于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费用。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权行为,为诉讼而调查取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这部分费用是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是被侵权人被迫扩大的支出,应列入直接损失范围。间接损失是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另一部分内容。它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失去的利益,这部分利益是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时能够得到的合理的预期收入。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不仅要对受害者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还应对受害者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即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在确定赔偿范围时,还应考虑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才能列入赔偿范围。
(四)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难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权人应对被侵害的经营者因其不正当竞争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该法还特别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作为被侵害者的损失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赔偿额的确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审判人员在实践中仍会遇到诸多棘手的问题。赔偿损失是以受害者有损失为前提。赔偿额的确定应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为标准。故理想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应恰好可以使受害者恢复到受侵害以前的状态。若赔偿额高于受害者的损失,有悖于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若赔偿额低于受害者的损失,又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利,侵权行为的发生率将会增加。实践中,较难把握的几个问题是:
1 赔偿数额的确定
原告损失主要的部分是利润损失。原告的利润损失是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部分内容,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失去的利益。其确定应区别不同情况来对待:
 原告损失大于被告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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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具体是什么?
所谓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指的是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样的部门,其主要指的是国家或社会社会保险实行行政性、事业性管理的职能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叫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失业保险在就业局、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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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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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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