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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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律师所涉收费标准无明确法律条文规定,但可参照当地法规和规范确定。收费可根据案件类型分类或按标的额决定,标的额越高,收费递增。风险代理费包括全风险与半风险代理费,前者胜诉或执行到位后结算,后者则需先缴纳部分费用,胜诉或执行后按约定比例收取余款。
辩护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有几种

一、辩护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有几种

关于律师所涉收费标准,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文作出规定。

在特定情形下,收费标准可参照所在地相关法规及规范加以确定。

一方面,可以根据案件类型进行分类收费;对于某些缺乏具体标的额或是标的额偏低的案例,或者处于刑事诉讼阶段的业务,我们通常采取按件计费的策略来计算费用。

另一方面,也可能根据案件涉及标的额来决定收费方式。

根据司法行政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相关准则,标的额越高的案件,在收费上则表现为逐步递增的趋势。

此外,风险代理费也是律师服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风险代理费主要包含全风险代理费与半风险代理费两类。

其中,全风险代理费模式规定在委托之初便无需支付代理费用,直至案件实现胜诉或执行款项到位之后,再行进行费用结算。

至于半风险代理,其主要特点在于在委托之初缴纳部分费用,当案件取得胜诉或完成执行工作后,再按照先前约定的比例收取剩馀的代理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辩护律师费用是多少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一)审查起诉阶段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二)审判阶段: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辩护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有几种”,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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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细化辩护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因为刑事辩护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等重要权利,作为律师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和准则的要求,勤勉审慎地进行辩护工作,另一方面,律师需要通过精细化辩护,使身处其中的当事人感觉到我们的辩护工作真正“务超所值”。
这种“务超所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让委托人感觉到“务超所值”,指律师的工作流程控制、服务品质、交流反馈和案件效果超出当事人的期望,并获得其认可。二是让检察官法官感觉到“务超所值”,指律师的工作能够有效地帮助检察官、法官全面深入理解和把握案件,帮助其找到案件的关键证据、争议焦点,消除案件盲点,增强其做出法律决定的信心。三是让律师同行感觉到“务超所值”,指律师通过精细化辩护活动而形成大量的工作成果,并且被收入卷宗,一旦有律师同行接触到该案卷宗,会对该律师形成强烈冲击,从而在同行中形成一个良好的口碑。
二、精细化辩护的三个着力点
精细化的刑事辩护至少要从流程化、节点化和书面化这三个方面着力。流程化是对内部的要求,分解与落实办案团队内部工作内容以及团队与委托人、办案机关之间的跟踪、联系、反馈等任务,着眼点是要对每一个步骤制定具体标准,确定责任人,并进行有效的质量管控。节点化强调对案件关键程序的掌握与影响,确保不遗漏案件每个重要节点,并在该节点对关键证据、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专项分析,向办案机关全面呈现我方工作成果,争取案件一定程度上向辩方有利的方向发展。书面化是对辩护工作的形式要求,通过书面化,将流程和节点等各项工作进行固化并以法律语言加以呈现,在便利检察官、法官了解和梳理案情的同时,有助于实现辩护工作的电子化、可视化,也有助于为今后的辩护工作提供素材和指引。
(一)刑事辩护工作要实现流程化
刑事辩护整体活动的流程化,很多律师和律所已经有自己的经验和总结,本文选择案件卷宗复制这个步骤,对复制刑事案件卷宗涉及的要求与标准加以阐释。按照流程化的要求,刑事案件卷宗复制至少应该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标准完成以下工作。
1、完整复印所有卷宗的封面和“卷内文书目录”。完整复印封面和“目录”的原因有四点:一是可以确保在实际阅卷过程中可以进行核实卷宗是否遗漏,为是否在未来进行补充复制提供参考和索引;二是便于制作阅卷笔录,帮助律师建构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和逻辑关系;三是有助于在庭审时对公诉方举证进行及时跟进并开展有针对性的质证;四是为在辩方制作的法律文书中提及的证据进行注明提供依据。与封面和目录工作相对应的要求就是,在复制卷宗时,必须核实该证据的页码是否也一并复制完成,否则的话,可能对随后的阅卷工作造成困扰。
2、坚持全部复制原则。言词证据必须全部复制;与立案、案件来源、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搜查、扣押、提取、辨认、鉴定意见、起诉意见书、电子证据等有关的证据必须全部复制;有讯问录音录像的,也应同时加以复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3条“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的规定,该讯问录音录像可能成为辩护人排除言词类非法证据的重要根据。
如果案卷较多,或重复较多的情况下,无必要全部复制的,可以在对所有目录复制的基础上,对重点证据进行复制。对于不必进行全部复制的证据,也应进行部分复印,并作为样本进行审查分析。
3、重视补充侦查卷宗复制工作。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过补充侦查,此时辩护人还要对新增加的证据再次进行复制。一是及时与检察官联系,一旦知晓补充材料已送交检察机关,马上到检察机关复制补充证据,便于第一时间发现有利于当事人的内容。二是要重视退查提纲,实践中,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退查提纲”一般不装订在卷宗里,但如果卷宗中有退查提纲的话,一定要全部完整复印,从退查提纲可以了解检察官对该案的意见和看法,律师可以据此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三是要核查全案卷宗是否进行了重新装订。有时,由于补充证据较多或其他原因,侦查机关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全部卷宗证据打乱并重新装订,此时,律师必须另行进行全案复制卷宗,并将其与之前卷宗进行对比,重点关注变化后的卷宗是否存在减少证据、增加证据或顺序变动等情形,尤其要重视短少的证据,因为这往往是有利于辩方的证据。
(二)律师应在重要节点发挥作用
除了庭审程序,刑事辩护工作中最重要的节点有三个,分别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逮捕程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审查起诉阶、人民法院的庭前审判阶段初期。
1、律师应当重视逮捕程序
“黄金三十七天”是指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如检察机关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则期满公安机关只能释放嫌疑人或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律师必须与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的部门及时进行沟通,争取不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辩护律师应以此为根据,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证据情况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论证,为变更强制措施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这一时间为17天,其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辩护律师如果在该阶段取得检察机关不批准或不决定逮捕的结果,会为我们整个辩护工作带来以下正面影响:
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逮捕直接影响是否可对其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一旦当事人被逮捕,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就未必有主动性和积极性来对当事人不起诉,而是更可能倾向于移送起诉。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逮捕直接影响是否可以对其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虽然未被采取逮捕措施未必直接产生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但二者确实呈现正相关关系。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逮捕直接影响辩护律师的时间成本和辩护效果。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后,
首先会节省律师大量的会见时间,尤其是外地案件,从而辩护律师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其他更重要工作;
其次也有助于当事人自己亲自收集有利证据;再次是律师可以随时与当事人进行案件的沟通和交流,有助于及早确定适宜的辩护策略。
2、律师应当重视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最长可达六个半月,这段时间,律师有很多工作需要进行,如阅卷、核实证据、调查取证、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而且这些工作往往对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具体而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不起诉意味着该案已经结束刑事诉讼程序,也不会启动抗诉或审判监督程序,犯罪嫌疑人立即恢复人身自由,回复社会和家庭;同时,从法律上讲,不起诉一般不产生犯罪记录,也不会对当事人未来的职业发展和规划带来不利影响。如果辩护工作错过这一阶段,就很难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二是可以争取重罪改为轻罪、减少罪名或削减犯罪情节或事实。陈瑞华教授曾经说过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具有“检察权的超强势化”和“司法裁判权的行政化和追诉化”的特点,在这两个特点的约束下,公诉机关起诉书对被告人的事实描述和行为性质的判断,会极大左右法官的判决。因此,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精细化的辩护活动来取得检察官的认可,会为未来好的判决结果奠定基础。
三是可以就法定的量刑情节进行事先沟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往往会对当事人的量刑产生积极影响,如果能在起诉阶段就与公诉人就这些情节达成共识,也有利于未来对当事人的量刑。
此外,对于正在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试点的城市,该阶段也是律师开展该工作的最重要节点。
3、律师应当重视庭前审判阶段初期
这一节点是指公诉案件刚移送到审判机关的一段时间,具体而言,应当不超过一个月。在这段时间内,辩护律师必须在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案件证据的完整分析梳理、案件事实的确立和证明、辩护观点的确定和论证等工作。
该阶段律师工作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理清全案证据材料、建立待证事实并进行书面分析,确定我方的辩护策略和实现途径;二是将辩护人整理的材料以书面形式交给法官,为法官阅卷提供参考,有助于影响或改变法官先入为主所形成的有罪推定思维;三是将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形成文件,交给法官参考,强化其同意我方观点的法律依据。
(三)辩护工作过程和成果应该形成文字或图表
1、辩护工作书面化的意义
一是只有书面化才能让辩护工作具有更大的针对性和持续的影响力。辩护人的观点再正确、证据再充分、法律再明确,如果只是停留在与检察官、法官的口头交流,只是满足于庭审过程中所发表的质证观点和辩论意见,那么,很难实现精细化辩护。因为人的记忆是暂时的、片段的,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并不能长时间记住辩护律师辩护意见的全部内容,因此,必须向办案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这样才能确保辩护意见能够全面、准确、持久地对办案人员产生辩护律师所要追求的影响。
二是只有书面化才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对于情节比较复杂或行为性质难以理解的案件,通过书面形式加以梳理,有助于办案人员全面顺利准确地理解案件的关键问题和法律观点,有助于提升辩护人和辩护意见对办案人的说服能力。
三是书面化是律师工作数量和质量的最终量度。辩护工作的书面化也有利于形象具体地向委托人展示我们辩护人的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体现刑事辩护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专业性,从而使委托人加深对律师的信任,即使案件没有取得最理想的结果,也能取得委托人的理解,有助于今后的长期合作。
2、需要交给办案机关的重要文件
一是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或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这部分的内容,笔者在无讼发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操作指引》一文已详细阐释过,在此不再赘述。
二是交给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不批准逮捕建议书”或“辩护意见”。该文书要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写作,强调案件中的当事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或应当对其不批准逮捕。
三是交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辩护意见。相对于交给侦查监督部门的“辩护意见”,该文书必须要建立在阅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证据要件和法律规定来加以论证。在辩护意见写作过程中,要处理好能够补正的有利于我方证据和无法补正的有利于我方证据的关系。有的律师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要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都应在辩护意见中提及并加以论证,这样会使辩护意见更有说服力,更可能说服公诉人。个人认为,在起诉阶段,为避免控方利用我方的意见和观点,通过补充侦查的方式来加强其证明体系,还是只提及控方无法补正的有利证据为好。
四是交给审判机关的阅卷笔录和辩护意见。如果律师经过详细阅卷,并将案件的证据情况进行了梳理,形成一个包含有案件关键证据问题的文件,建议律师主动征询法官意见,如果法官同意接收该文件,则可以将其交给法官,从而为法官阅卷提供方便。辩护意见至少在庭审前三天交给法官,这样,法官会在开庭前就知晓我方的主要辩护观点,有助于其更好地理解辩方律师在庭上的发言内容和重点。
呈交审判机关的辩护意见应当在呈交公诉机关的辩护意见基础上进行更全面的论证和优化。
首先,将起诉阶段不宜向公诉机关提及的有利于我方当事人证据向法官全面披露;
其次,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和提示;再次,如果辩护意见内容较多,建议以目录或表格形式对辩护意见内容进行提纲式简化;
最后,要专门向当事人解释二者之间的区别与产生这种区别的原因,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
3、辩护律师应存档的其他书面文件。一是受案笔记,主要包括受案时的案情记录、当事人的要求和联系方式等;二是法律法规、案例查询结果,必要时进行打印;三是案件讨论记录;四是会见笔录;五是庭审笔录;六是工作纪实;七是案件总结等。
以上所说的流程化、节点化和书面化,应当三者并重,不可偏废。流程化是对辩护工作总体掌握和控制,注重全面,防止出现疏漏;节点化目的是为了避免平均使用力量,而是强调抓住关键程序,集中使用全部力量,使案件尽早发生转折性变化;书面化不仅是形式上的标准化,关键是通过书面化的过程来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和论证,不断优化辩护策略和观点,从而使辩护意见得到证据和法律的坚实支撑。这三个方面只有全面配合,形成合力,才能保证刑事辩护精细化真正实现其所要追求的目标。
三、精细化辩护应注意的问题
(一)流程化而非流水化。流程化的最大难点是如何保证每个流程步骤均会实现高质量产出,因此,流程确定之后,必须有专人负责每一个步骤,并且要对每个步骤进行质量把关,在“有”的基础上实现“精”,因为流程化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对案件过程中质量的把控来实现优质的结果,如果流程的质量不过关,就很难实现这个目标。
(二)节点化而非平均化。刑事辩护工作涉及很多领域和节点,每个节点都有其作用和价值,节点化要求辩护律师在重视每一个节点的同时,要对重要节点进行重点工作,而不能对各个节点平均使用力量。
(三)书面化而非形式化。这里讲的书面化,必须建立在每个案件证据全面梳理基础之上,要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成理、言之有法,而不能哗众取宠、言不达意、离题万里,那样的话,反而使办案人员怀疑辩护律师的态度和专业性,影响到案件的实际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书面化必须建立在对案件性质、事实和法律的精准分析与把握之上,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上述就是刑事辩护中精细辩护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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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证据有什么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辩护证据有什么种类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不能随意改变。在刑事辩护中就要围绕控诉证据主动收集辩护证据,辩护证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类:
1、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罪轻的证据及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
3、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及证据材料;
4、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
5、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的证据材料;
6、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证据材料。如何收集辩护证据在刑事辩护中,由于辩护律师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那么,围绕这一中心问题,笔者以为收集运用辩护证据的范围应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即犯罪主体、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2、有关量刑轻重的事实方面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证据;
3、有关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和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的事实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4、诉讼程序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即收集、运用侦查、控诉机关有无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的证据。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是怎样的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八)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同时,第四条规定: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价格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收费标准,并报价格部门备案。本办法第三条第
(六)、
(七)、
(八)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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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几种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3、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4、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5、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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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是一个法律系毕业的学生 现在就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 现在接到了一个刑事案件需要为当事人辩护 就想问一下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辩护有哪些技巧或者策略
[律师回复]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刑事辩护程序
刑事辩护程序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刑事辩护制度
刑事辩护制度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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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请问骗取贷款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辩护,请问骗取贷款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守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杨涉嫌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参与了今天审判长依法主持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罪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罪属于法律认定错误,被告人杨依法不能成立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杨的行为缺乏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杨承诺为刘、李二人办理转正事宜的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缺乏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概念可知,罪要求第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
众所周知,局属于垂直管理单位,人事权根本不归地方管。被告人杨担任的职务仅仅是县局主管工作的副局长,他承诺为刘、李二人办理聘用制职工转为正式职工的事,根本不属于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无法凭借自己的职务之便完成,实际上是接受二人的委托,收取一定的费用,去省局找关系替二人办理转正事宜。
而且,根据被告人杨的当庭供述及办案机关的查实,县多年根本没有转正指标,即便是州局也没有人员转正的人事建议权,杨自己也坦言根本没有多少把握去做这个事,可见,被告人杨承诺为刘、李二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自己的熟人关系办理,显然缺乏我国刑法关于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这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二、被告人杨不存在罪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杨向刘、李二人索要的办事费用是专门用途的费用,事情不成,是要退回的,这个费用,和罪索取和非法收受的财物有本质的区别。
被告人样虽然向刘、李二人索要了99800元现金,但是,在他内心,如果事情办不成,这些钱是要退回给刘、李二人的。事后,被告人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杨华退回了20000元钱,也表明了这种想法。当时,被告人杨因被高利贷债主威逼,万般无奈之下,才出此下策。最后,确定事情无法办成,是打算退钱的,只是自己已经无能为力。
三、如果仅仅因为被告人杨的副局长身份,就将他收取他人钱财为他人办事认定为罪,显然与我们一贯宣称的法治精神严重相悖。
在社会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支付一定的财物,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宜,这种委托关系,是我国法律不禁止的。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本案被告人杨不是副局长,而是一个善于交际、人脉广泛的个体户,他自己没有能力为刘、李办理转正事宜,但是他在省局认识几个朋友,于是,收取了刘、李二人的20万元钱,去为二人办理转正事宜,双方还说好“事情不成,如数退回”,那么被告人杨是绝对不可能构成犯罪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罪,仅仅是因为他的副局长身份,拒绝承认领导也会以普通公民身份为他人办事的基本常识,而忽略了本案犯罪是否是其“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这一非常重要的前提,必然出现“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后果。如果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构成罪,虽然表面上迎合了时下老百姓的反腐期望,实质上却践踏了法律,违背了法治精神。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虽然存在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和罪较为类似。但是由于其缺乏罪“利用职务之便“这一重要客观要件,为他人办理转正事宜并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进行,该行为应该认定为受二人委托利用自己的熟人关系办理转正事宜的情况,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构成要件不符。而且被告人杨也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予以审查,本着不纵不枉的刑事司法原则,准确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人杨作出公正判决,认定其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云南律师事务所
2014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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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包括哪几种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3、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4、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5、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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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的种类和种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辩护的定义和种类有哪些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刑事辩护的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一)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二)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辩护人应当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惟一正确的途径。“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说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表现,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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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一时冲动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找了一个律师,请问刑事诉讼辩护人拒绝辩护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从根本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辩护权的主体。所以,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中的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因此,律师拒绝辩护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拒绝辩护才能成立。这一点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不同的。
上述就是刑事诉讼辩护人拒绝辩护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辩护的定义和种类有哪些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刑事辩护的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一)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二)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辩护人应当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惟一正确的途径。“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说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表现,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法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辩护的定义和种类有哪些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刑事辩护的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一)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二)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辩护人应当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惟一正确的途径。“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说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表现,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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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的有几种情况
1、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是精神病人,但是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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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的类型和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辩护的定义和种类有哪些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刑事辩护的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一)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二)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辩护人应当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惟一正确的途径。“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说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表现,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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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特点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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