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工资劳动仲裁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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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年休假维权及知识产权侵权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通常为一年。此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时开始计算;若一方主张权益导致时效中断,则从中断时刻重新计算时效。
年休假工资劳动仲裁时效是多久

一、年休假工资劳动仲裁时效是多久

由于涉及年休假的维权事宜,以存在争议的知识产权侵权为例,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一般为一年。

此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晓或应该知晓自己所享有的权益已经遭受损害后开始计算;若是由于某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主张其权益而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中断的情况,那么时效期限将是从这段时间的中断处重新开始起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年休假工资争议适用什么诉讼时效?

年休假工资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在仲裁时,仅能获得一个年度的年休假工资。

劳动者主张年休假工资,其上一年度年休假工资应当在上一年度最后一日由单位支付,故至诉讼时未经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而对于本年度的年休假,其依法有权主张,亦未经过仲裁时效。

故劳动者在任何时间提起仲裁,其有权要求的年休假工资,应当为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和本年度的年休假,即原则上劳动者至少可以获得两年的年休假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年休假工资劳动仲裁时效是多久”,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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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规定。
目前,尚未颁布带薪年休假办法。劳动部1995年8月1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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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年休假,如果没有中止中断情形的,则适用延长情形,即,主张年休假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年休假工资的争议也不属于劳动报酬争议,而属于一般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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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已经向公司申请了年假了,但是公司在此期间不愿意给予工资,所以咨询下带新年休假的仲裁申请时效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休假,劳动者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资,最多可以追索3年。
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该规定可以看出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中包含了100%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其余200%实质是对用人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却未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行为所承担的一种惩罚责任所付出的惩罚性赔偿,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应享受年休假却未享受到的一种补偿。
追索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实际上就是追索另外的200%的补偿,因此适用于普通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1年。当年已满,用人单位没有安排休假,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因此一般只是可以追索最后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存在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当年不安排年休假的情形的,可以追索最后三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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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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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从司法实践来看,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适用存在三种不同意观点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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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工资时效说”往往与两年期的举证责任转换制度联合适用:在两年之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两年之外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责任。如本案,二审法院认为于某于2012年10月10日提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因其未就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0 月期间的部分提交有效证据支持,且某食品公司亦不予认可,故对其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对于2010年1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部分,应由某食品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中于某自认2011年已休5天年休假、其关于2011年的主张部分无依据,某食品公司未提供于某在2012年已休年休假的有效证据,故对于原审法院要求某食品公司支付于某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之判决予以维持。“工资时效说”及其注意事项“工资时效说”的上述联合适用做法似乎也存在不尽完善之处,突出的问题是,是否所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在适用“工资时效说”后,均应适用两年期的举证责任转换制度呢?两年期的举证责任转换制度的法律渊源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该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从对于该规定的分析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是规定效力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由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制定,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具有司法直接援引适用的效力。而用人单位对于工资支付记录的保管在法律、行政法规上并没有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能否全面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值得探讨。
  二是保管期限问题。
  上述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保管工资支付记录的期限为“两年以上”,那么,司法实践直接将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期限确定为两年是否合法?从上述规定的文义解释出发,司法实践似乎应该首先查明用人单位对于工资支付记录的实际保存期限(尽管存在用人单位恶意规避的极大可能),进而依此期限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进行转换。
  三是保管标的问题。
  上述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保管标的物是工资支付记录的相关材料,在标的上是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相关情况。因此,若不论何种情况,均笼统适用该规定势必存在问题。假如,对于劳动者主张之日两年之前的年休假问题,用人单位的答辩并非是已经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而是已经安排劳动者享受当时的年休假,此时能否适用两年期的举证责任转换呢?本人认为,当然不能,因为此时的争议焦点并非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者工资,而是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并不在上述第六条第三款关于工资支付记录保管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如果说上述前两点尚存争议的话,第三点应属无疑,即就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工资时效说”时,适用两年期的举证责任转换制度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以已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答辩。若用人单位以已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答辩的,由于劳动法规范并未就用人单位保存年休假安排材料的期限进行规定,原则上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期限的举证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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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休年假被扣,可以仲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休年假被单位扣绩效可以去劳动仲裁,公司是违法的,年假也是需要算绩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程序: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仲裁的日期。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知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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