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什么
在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进行计列时,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具体解释如下所述:
1.公式中提及的减免税额与抵免税额,特指依照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则及国务院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减征、免征或抵免的部分应纳税额。
2.而所谓抵免限额,乃是针对企业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而言,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设定之法规框架进行核算应纳税额。
除非经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另行明确规定,该抵免限额通常须按国家(地区)别进行分项计算。
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源自某特定国家(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3.至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需要在此基础上剔除掉无需征收税款的收入项目、享有免缴税款待遇的收入项目、各类扣除费用及允许用于抵扣前一年度亏损的金额,其最终获得的余额即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情况如何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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