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有哪几项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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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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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广东省伤残等级评估标准涉及工伤工人的伤残程度,赔偿标准则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具体来说,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赔偿金额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和7个月的固定薪资。这一标准旨在保障工伤工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有哪几项

一、广东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标准有哪几项

在广东省,工伤伤残等级一次性的补偿待遇中,伤残补贴金额将按照以下相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评估确定:

对于达到了一级伤残等级的工伤工人,其可获得相当于二十七个月的固定薪资作为补偿;对于二级伤残等级者,其能得到二十五个月的固定薪资作为补偿;同理,三级伤残认定者则可以领取二十三个月的固定薪资作为补偿;若不幸被评定为四级伤残等级,那么可以享受二十一个月的固定薪资作为补偿;而五级伤残等级的劳动者,将能够获得相当于十八个月的固定薪资补偿;六级伤残等级的农民工,将得到十六个月的固定薪资作为补偿;在七级伤残等级情况下,劳动者可享受以十三个月的固定薪资作为补偿;符合八级伤残测定条件的劳动者,所获得的补偿为十一个月的固定薪资;在评定为九级伤残的情况下,该类工伤者和其他人员相比较,其可享受以九个月的固定薪资作为补偿;至于十级伤残等级,工伤者同样应该得到七个月的固定薪资作为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广东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1、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2、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广东十级伤残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广东十级伤残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广东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有哪几项”,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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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广州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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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朋友的爸爸在广东工商致残,想问一下广东省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怎样的,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广东省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医疗终结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疗卫生专家库的设置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我们是广东工作的,前几天跟我一起工作的同乡因为工伤事故住院了,我想知道广东工伤评级及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年标准的法律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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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评定标准分为一级是极重度损伤,赔偿是27个月工资;二级是重度损伤,赔偿是25个月工资;三级是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者冲动的行为者,赔偿是23个月工资;还有一个四级是中度损伤,赔偿是2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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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是广东人,我一个朋友在工作被烤炉烫伤了,挺严重的,请问广东省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赔偿标准
2017年广东省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二、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以上就是广东省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怎么样的解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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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伤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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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是山西人,现在在广东发展,想要落户广东省,但是听说买房合同的水也很深,也是怕被二手房中介给坑了,所以想问一下,广东省购房买卖合同范本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看是划拨还是出让。
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广东三级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广东三级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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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就是实际产生的损失和实际产生的费用比如说营养费,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伤残费乘以收入乘以按伤残等级确定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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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广东提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撞死人最高赔百万  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该厅近日向各市、县公安局印发了《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该标准是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的。根据该标准,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将有所提高。按此标准,驾驶员在深圳驾车致人死亡,最高要赔101万元。 据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06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7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广东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与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相比较,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职工平均工资等各项指数均有所上涨。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深圳涨幅最大,上涨了2801元,一般地区上涨了1142元。以广州市为例,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627元,今年则上升至1476
9.94元。仅此一项变化,肇事者将多支付两万多元的赔偿。深圳、珠海、汕头三个经济特区的赔偿标准居广东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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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手指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手指伤残最高,最低十级。
一、手指伤残等级评定(以工伤为例)
1、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四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3、五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2)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3)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4、六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1)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2)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4)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七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1)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2)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6、八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1)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2)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4)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5)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7、九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1)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2)一手食指2~3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4)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8、十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1)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二、各地的伤残赔偿标准不同,以北京地区为例,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1、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要求:住院期间。
3、交通费、食宿费要求: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
4、康复治疗费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5、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6、停工留薪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护理费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8、生活护理费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9、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10、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1
1、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注:赔偿要看是工伤还是人身损害,两者标准不一样。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1
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1
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1
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1
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
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1
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失去或外缺损;1
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1
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1
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1
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1
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1
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1
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1
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1
2.一期矽肺;1
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
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
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
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1
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1
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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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手指伤残赔偿的标准包括了三个方面。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伤残等级的评定等级分了十种等级。如果是因为工作而手指伤残的是可以享受相应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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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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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1
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1
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1
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1
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
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1
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失去或外缺损;1
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1
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1
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1
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1
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1
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1
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1
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1
2.一期矽肺;1
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
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
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
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1
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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