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院哪个部门负责
犯罪嫌疑人的留置状况之必要性当审慎评估,此类事务往往由人民检察院加以负责任的处置。
在公安机关对嫌犯是否持续进行留置的问题作出决断之后,人民检察院有必要据此展开审核并作出明确的判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所明定,在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被捕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当对其留置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倘若发现其并不具备继续留置的必要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提出建议,要求将其释放或者调整为其他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羁押必要性如何
羁押又称审前羁押、未决羁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前被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它不是一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适用的一种法定后果和当然状态。
首先,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羁押,不当羁押的出现。
其次,有利于改变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和资源。
最后,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院哪个部门负责”,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