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7-09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慎评估涉嫌犯罪人士的关押必要性。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后,检察院会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持续审查羁押的必要性。若无需继续羁押,检察院会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

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士进行关押的必要性审慎评估,通常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承担职责。待公安机关关于是否延续对当事人羁押处理决策出来之后,人民检察院将会对此进行深入且全面的审查复核工作,并基于审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正式批准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有义务持续地对其仍需羁押的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若经审查发现无需继续羁押的情况,应向有关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合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什么时候申请合适

关于申请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事宜,应依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来加以判断处理,此项权力归属于检察院行使。

在案件尚未移交至法院审理之前,检察院有权根据具体案情,针对批捕后的羁押必要性予以细致的审查研究,并陈述其观点。

或者是在逮捕行动实施完成之后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依据案件发展走向、相关证据的收集掌握状况等各类因素,检察院亦可向有关部门呈请审议批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2.4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4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
一键咨询
  • 168****41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2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3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4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6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7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6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3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1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1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6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6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7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7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8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院哪个部门负责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责任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继续羁押后,检察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依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在被捕后也要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如无需继续羁押,会建议及时释放或调整强制措施。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院哪个部门负责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后,对是否应维持羁押状态的全面审视与评估。检察院可依职权或犯罪嫌疑人、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的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审查深入,保障司法公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在机制运行中,实行案件承办人个案提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从严把关,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确有客观必要可由检委会集体讨论。
①程序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案件,由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
②机制审查。程序启动后,由承办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的工作制度,即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时依据的条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将评判结果形成《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时报送分管领导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
③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等其他因素的可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④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或提出建议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具体的刑事诉讼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依申请审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式”,即凡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必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一种是“可以式”,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依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决定是否改变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594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羁押必要性通知书,结果是有羁押必要性,不予立案,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对犯罪嫌疑人王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王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王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该局在涉案双方于2016年5月17日已经达成谅解并将谅解协议书提交给该案主办单位的情况下,没有将该谅解协议书附卷移送就将此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报请批捕,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6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逮捕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辩护人认为,继续对王采取逮捕措施是非常不必要的,应当予以纠正。
一、犯罪嫌疑人王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有其特殊性,案发原因是事发当天即2015年12月6日程(本案“被害人”)违规驾驶车辆撞到了嫌疑人及其80多岁的奶奶龚,程在120车到来把龚准备送往医院的时候准备驾车逃离,王为了阻止程离开,与程发生了冲突,由于王在案发前一直服用精神内药物加之交通事故的撞击、对奶奶感情太重等多重刺激,在对方肇事后准备逃离时情绪失控,双方发生动手行为,其本人手当时也被对方咬伤、身上有多处抓伤等,现王也为此事很后悔。该案明显区别于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明显较小,且对方存在明显过错并案件是由其所引起,案发后嫌疑人及其家人已经主动和对方协商履行赔偿事宜并得到了对方的书面谅解,因此该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犯罪嫌疑人王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
犯罪嫌疑人王在事发后被送到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一个多月,出院时医生建议其右大腿后侧占位性病变需要手术治疗,因被羁押导致此伤情持续恶化不能进行手术治疗。同时嫌疑人王在案发前即2015年10月26日被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后一直在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为了防止其病情继续恶化、及时治疗,因此不适宜长期羁押。
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纠正对王的错误羁押,建议侦查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由那个部门执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向办案机关对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局提出。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在被捕后,人民检察院需审查羁押的必要性。若无必要,应建议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这体现了法律对人身自由的尊重与保护,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因此,当羁押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审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由那个部门执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向办案机关对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局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在被捕后,人民检察院需审查羁押的必要性。若无必要,应建议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这体现了法律对人身自由的尊重与保护,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因此,当羁押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审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羁押必要性审查由那个部门执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向办案机关对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局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在被捕后,人民检察院需审查羁押的必要性。若无必要,应建议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这体现了法律对人身自由的尊重与保护,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因此,当羁押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审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当警察好多年了,以前没有那么多严格的考试准则,我也不太清楚盗窃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关于盗窃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的问题,2016年9月、11月,刚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小明(化名)先后到其邻居家中盗窃价值1.1万余元的财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不到案,公安机关提请本院批准逮捕,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本院依法对小明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讯问、教育犯罪嫌疑人,并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东台市富安镇中学何国老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针对性的专业心理疏导,全方面了解小明目前的身心状况、犯罪动机、目的,着力从悔罪意识、未来打算等入手,帮助其分析深层次的犯罪原因和危害后果等,促使其从内心归入正途。小明数次流下感动、忏悔的泪水,并表示决心改邪归正,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远离不良朋友圈。
为进一步达到帮教实效,承办检察官委托东台市司法局对小明进行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再次找小明的父母、村干部进行谈话,并认真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心理咨询师和公安机关的意见。考虑到小明犯罪时刚满16周岁,与被害人系邻居关系,盗窃数额仅达到较大标准,且案发后已退赃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父母及村干部愿意加强监管,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承办检察官随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滑动查看听证现场图片
二个小时的不公开听证过程中,听证员听取了未检组承办检察官、公安民警对案情的介绍,结合心理咨询师的相关专业意见,认真分析继续羁押对小明可能产生的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所在村基层组织代表、辩护律师也充分发表了相关意见。听证员达成一致意见,结合案情以及教育挽救为主的执法理念,小明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此次听证团的意见将作为我院是否改变强制措施的重要参考。
教育
感化
挽救
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全力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开展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干预、亲情会见等,全面落实帮教措施,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
同时,通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不公开听证,有效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强制措施 > 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