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机关可以对搜查吗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者个人及其可能隐匿的证据之处,例如其住所、交通工具或其他相关场所,监察机关有权展开全面深入的搜查行动。
在执行搜查任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要求必须出示事先获得批准的搜查证,并且让被搜查者本人或家属等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在场。
如果涉及到女性当事人的身体搜查,则必须安排女性执法人员执行这一重要举措。
此外,为了提高搜查效率和质量,监察机关可依据实际需要,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与合作。
接受协同请求的公安机关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并支持此项执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监察机关可对哪些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机关可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准,可以留在特定场所:
1、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对涉嫌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按照前款的规定采取留置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和监督留置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监察机关可以对搜查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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