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有什么?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监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构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构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既指退回公安机构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都可以由监察机关立案,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需要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两次补充侦查的,需要做不起诉处理,补充侦查即可以使退回公安机构侦查,也可以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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