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纠纷怎么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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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家庭房地产分配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富,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离婚时双方协商分配房产、财物及抚养事宜;二是协商无果则请求法院裁决,法院会公正划分家庭房地产。
家庭房产纠纷怎么分割

一、家庭房产纠纷怎么分割

关于家庭房地产分配的问题,鉴于此类房产通常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富,所以其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从离婚阶段开始,参与分配的男女双方可以共同探讨和协商,具体内容包括房产所有权、财物分配以及抚养事宜等等的归属问题;第二种是如果通过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就需要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而法院也会在尽可能公正的原则下,对家庭房地产进行合理的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陷入房产纠纷怎么办

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

协商解决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以解决问题。

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家庭房产纠纷怎么分割”,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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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有家庭纠纷,我想咨询一下婚姻家庭纠纷房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呢?非常感谢你们了
[律师回复]
一、恋爱期间合伙买房:
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付首期款,并以两人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实际只有男方在还贷,后来双方分手没有结婚。房屋如何分割?
1、对内关系,是按份共有,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
2、对外关系,均为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两人同意。
3、一方要取得全部产权需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有按揭未清,需先还贷解押,再重新办理抵押贷款,其间还涉及承担一系列税费,会耗费不少精力和金钱。
注意:恋爱期间合伙买房要慎重,签订出资协议,保留出资凭证。
二、婚前买房,婚后办产权证,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购房时无贷款,不影响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后房屋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购房时有贷款,婚后共同偿还,产权则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资   部分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存取款单据。
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特别是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的情况:
1、赠与关系,如没有凭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性质即视为赠与。
2、借贷关系,子女向父母借钱并打借条,婚后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注意:为防止将来发生争议,父母出资也应与子女签订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办理公证。
四、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婚后再售如何认定财产权属?
1、仍然属于婚前财产,但实践中存在离婚时财产来源及区分问题,所以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证,避免一行多户头或多行多户头。
2、若再售后又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要保留证明财产前后变化关系的证据(如前后的资金流向),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中婚后买房的细节
1、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以平分为原则。
婚姻法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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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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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很高兴为您解答发生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分割是怎样的这个问题
一、恋爱期间合伙买房:
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付首期款,并以两人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实际只有男方在还贷,后来双方分手没有结婚。房屋如何分割?
1、对内关系,是按份共有,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
2、对外关系,均为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两人同意。
3、一方要取得全部产权需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有按揭未清,需先还贷解押,再重新办理抵押贷款,其间还涉及承担一系列税费,会耗费不少精力和金钱。
注意:恋爱期间合伙买房要慎重,签订出资协议,保留出资凭证。
二、婚前买房,婚后办产权证,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购房时无贷款,不影响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后房屋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购房时有贷款,婚后共同偿还,产权则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资   部分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存取款单据。
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特别是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的情况:
1、赠与关系,如没有凭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性质即视为赠与。
2、借贷关系,子女向父母借钱并打借条,婚后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注意:为防止将来发生争议,父母出资也应与子女签订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办理公证。
四、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婚后再售如何认定财产权属?
1、仍然属于婚前财产,但实践中存在离婚时财产来源及区分问题,所以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证,避免一行多户头或多行多户头。
2、若再售后又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要保留证明财产前后变化关系的证据(如前后的资金流向),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中婚后买房的细节
1、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以平分为原则。
婚姻法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规定中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
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
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3、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
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4、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只写对方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我们家以前爸爸和他的兄弟们都住在一块,后来有很多伯伯都搬走了,他们的土地都没有人来管理,就由我们家代理管理了,前两年我们家就把这些土地都承包出去了,现在他们回来要求我们解释,我们不知道家庭中的土地承包纠纷权分割怎么办?
[律师回复] 展开全部
实际工作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办法,首先是村、镇调解,再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人民法院就会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你申请仲裁时是免费的,并且都是了解农村情况的人员组成,对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是有好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你对照你的纠纷案件,是不是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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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流程有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家庭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流程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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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和老婆离婚了,他对分割不满意,准备上诉法院,想知道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代理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原告甲、乙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诉被告丙、丁、戊共有物分割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通过参加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中的其他补偿费用281120元应属于五位赔偿权利人的共有。
理由是:
1、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中的其他补偿费用281120元并未署名归谁所有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该协议书是双方共同合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最终意见,该协议内容中没有强调有补充协议或情况说明,因此该协议作为本案最核心的证据,单独唯一地证明案件的事实。此协议之外,被告所举证据不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也不是补充协议,不能辅助证明协议的有关内容。

2、被告所举证据“关于某因公死亡赔偿项目及金额的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明效力,其表现形式也不合法。
这份单方的情况说明,属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没有写进最终的协议。缺乏另一方当事人认可,不是双方的合意。也就是说单方的意思表示没有得到双方当事人及第三方协议的共同认可,没有写进最终的协议加以明确,不具有确定的效力,不能产生约束力,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被告所说要求赔偿时,反复磋商过程中的种种提议及很多的单方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写进最终的协议加以明确,同样不具有确定的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协议书中的其他补偿费用281120元没有明确为丁单独所有,最终应认定为所有赔偿权利人共有更为适宜。
二、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中的其他补偿费用281120元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具有人身专属性,债权人不能要求该笔补偿费抵债。这在《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皆有相关的规定。
三、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中的其他补偿费用281120元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应当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均等分割。《民通意见》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四、被告家庭财产情况富足与二原告家庭困窘形成鲜明的对比 ,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二原告。
被告有三处房产。被告丁在A路有门面房一间2007年9月21日办理房产登记(繁华路段),现出租给他人使用;被告戊在A路有门面房一间2007年9月21日办理房产登记(繁华路段),现出租给他人使用。且三被告在B农场B路8号有两间两层的楼房一栋。(相关的房产登记资料复印件呈交法庭)。被告丙为建筑老板有车有房有事业;被告戊年轻有为,且工作收入稳定;被告丁才华出众,已经大学毕业,即使不深造,也不愁工作,且有稳定的房租收入。
二原告现属于无房户,现借住于B建筑公司门房内。原告甲几次因中风住院治疗,现仍是长期服药;原告乙也是长期腰椎疾病,高血压,也是长期服药,其女儿某去世后,二原告作为某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对两位老人打击很大,每天沉浸在失去女儿的悲痛之中。
相比之下,二原告更为困难,为此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二原告。
四、被告丙所列债务不具有真实性,应不予采信,上述证据也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处理。
被告丙所列债权人均与其有利害关系,且在庭审中各债权人很多方面不能自圆其说,分明是捏造证据,虚构债权。通过庭审根据证人的证言,已经将借据形成的时间固定,如有必要可以通过物证鉴定手段对借据真实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便能知道真伪。这是一起普通的诉讼案件,如果八位证人虚假陈述虚构债权,纯粹是玩弄法律,有损法律的威严,应受法律的制裁。
五、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依据不合法。
律师代理费应当支付,但支付的依据是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的费用,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不明,就失去了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依据。被告证据中并没有看到委托代理合同,因此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依据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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