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签订了商品住宅交易合约之后,出卖方竟然擅自将此物业再次进行出售,严重影响到商品住宅交易合约的初始设定宗旨和意义。
因此,无法获取此相应物业的购买方有权利启动解约程序,同时索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应得的银行利息,以及合理的赔偿费用,并且还能进一步要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两倍的赔偿责任。
其次,当出卖方在签署商品住宅交易合约时,故意对所出售的物业已出售给他人或已经作为政府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屋的事实进行隐瞒,从而导致合约效力失效或者被宣告撤销、解除的情况下,购买方有权寻求回复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应得的银行利息,以及合理的赔偿费用,此外,他们还有权要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两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一房二卖要怎么办
“一房二卖”是指个别不动产的权利人为了自身私利,用同一套房屋,与不同的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一房二卖后,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商品房怎么样”,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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