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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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在赡养、扶养及财产问题上产生纠纷时,可寻求机构或社区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有权裁定先行执行经济诉求。父母未尽抚养责任,子女可要求抚养费;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父母亦可要求赡养费。
赡养老人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一、赡养老人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若老年人与其家庭成员赡养扶养以及住房、财产问题上产生分歧纷争,老人有权寻求家庭成员所属机构或社区的调节安抚,同时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在处理此类纠纷之前,对有过失行为的家庭成员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敦促其及时纠正错误。

对于老年人群体对赡养费或扶养费的经济诉求,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先行执行。

如父母未能尽到合理的抚养责任,那么未成年子女或是无法自立生活的成年人有权要求他们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同样地,若成年子女未能行使适度的赡养义务,丧失劳动力或生活难以维系的父母亦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二、父母与子女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1、父母购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人的,如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机关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

或有购置人赠与房产的公证书,或有其他明确证据足以证明购房人在购置房屋时有赠与产权登记人的意思表示的,产权归登记人所有。

2、如果父母生前没有明确赠与表示,去世后,子女为产权发生争议,未登记方负有举证责任,如其无确凿证据推翻登记的,产权也应归登记人所有;

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登记人只是作为产权人代表的,则应认定产权为父母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3、父母用子女的赡养费购、建房屋并登记了产权的,产权应确认归父母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赡养老人房产纠纷如何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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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总体而言,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和其他纠纷的调解大同小异,但因这类案件的自身固有特点,应当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细心、更有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都到场,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对调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赡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对赡养纠纷而言,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节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许多赡养纠纷中的老人行动不便,为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我们可以到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调解,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 1、赡养费给付纠纷,常常有子女不愿付赡养费,子女间因赡养费给付不一而争吵,最后都不管父母,老人找村委会调解,甚至将子女告上法庭。 2、被赡养人居住权纠纷,一般常见于父母给子女们分割家产后,房产的所有权都给了子女们,或在子女处留一间归自己所有,但子女嫌弃老人在自己家居住时间太长,不远父母在自家住。导致老人无家可归。 3、老人再婚引发赡养纠纷,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再找一个生活伴侣,儿女不接受并阻拦父母再婚,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威胁。 4、因家庭矛盾引发赡养纠纷,家庭成员之间因生活观念、生活条件、成员关系、相互攀比等其他矛盾引发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比如老人没给儿子看孩子,儿媳不愿赡养公婆,又或者是认为父母分家不均,拒绝赡养老人。 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就要求我们找准纠纷真实原因,针对性进行调解;许多赡养纠纷其实是由家庭纠纷引起的,比如婆媳矛盾、夫妻矛盾、父子矛盾等,处理父子矛盾就要给双方沟通的机会,只要子女当面承认自己的错误,父母一般都会原谅孩子,达成和解。调解婆媳矛盾产生的纠纷时,就不要让儿媳参加,如果迁就被赡养儿媳参加调解,是很难成功的。
关于赡养纠纷调解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赡养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前,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调解的过程: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3.人民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 4.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5.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丰富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细心、诚心。总体而言,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和其他纠纷的调解大同小异,但因这类案件的自身固有特点,应当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细心、更有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都到场,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2. 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对调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赡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对赡养纠纷而言,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节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3.强化为民思想,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许多赡养纠纷中的老人行动不便,为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我们可以到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调解,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 4.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赡养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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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赡养纠纷老人如何维权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发生赡养纠纷老人如何维权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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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1.丰富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细心、诚心。总体而言,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和其他纠纷的调解大同小异,但因这类案件的自身固有特点,应当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细心、更有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都到场,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2.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对调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赡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对赡养纠纷而言,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节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3.强化为民思想,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许多赡养纠纷中的老人行动不便,为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我们可以到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调解,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 4.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赡养纠纷能否调解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赡养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前,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调解的过程: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3.人民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 4.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5.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丰富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细心、诚心。总体而言,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和其他纠纷的调解大同小异,但因这类案件的自身固有特点,应当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细心、更有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都到场,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2. 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对调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赡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对赡养纠纷而言,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节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3.强化为民思想,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许多赡养纠纷中的老人行动不便,为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我们可以到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调解,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 4.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赡养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怎么认定赡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赡养纠纷被告如何确定 1、追加被告违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就不可能引讼的发生,既不能强令当事人,更不能在当事人不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原告对某一对象不愿状告,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如果这种放弃并不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权益,应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此不作处理。 2、追加被告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赡养案件中的原告不要求其某一个或几个子女通过诉讼程序来履行义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其表现形式即为没有将该部分子女作为被告,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审理过程中若追加该部分子女为被告,则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律相背。 3、不追加被告并不违背共同诉讼的立法精神。应正确理解《民诉法》132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诉讼标的共同,即所争议法律关系的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权利,也可能是共同负有义务。但具体到个案,如果一名或几名义务人已经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而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因履行义务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就没有必要通知已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参加诉讼。 4、追加被告不利于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在审理赡养案件中,追加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为被告,人为地给这些子女增加诉累,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甚至使他们与原告之间产生矛盾和隔阂,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同时,原告往往是和已履行义务的子女同住,如果追加他们为被告,判令他们履行确定的义务,如给付实物等,那么,这种义务的履行就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必要执行。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律相违背。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代表了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强调司法权力的能动性, 第二种观点代表了现代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侧重“不告不理”的被动性司法。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两种观点均有可取之处,法官应依个案灵活处理。在原告只部分子女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履行释明义务,向原告说明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其有权每一位子女。如原告仍坚持只部分子女,法官应征求被子女的意见,如无异议,即按原告处理,如被子女有异议,且能提出正当理由,则应依职权追加未被子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涉及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中,多数案件原告不出嫁女儿,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传统观念认为,女儿不分家产不继承遗产,所以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情,女儿只是凭其自愿尽义务罢了,对此,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只要儿子们没意见,可以不追加女儿为被告。另外,部分子女如自身丧失或无行为能力(如精神病、残疾等)或下落不明,其他子女亦谅解,也可不追加其为被告,再者,如原告部分子女履行义务的份额是清楚地、无异议的,也就没有必要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总之,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情况,只有认真分析、区别对待、灵活处理,才能达到案结事了,妥处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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