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无法按照约定向业主如期交付房屋达三个月之久时,业主有权寻求解除合同。
依据现行法规的明确规定,无论是出卖方拖延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还是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只要经过合理催告仍在三个月内未兑现承诺义务者,一旦其中一方向法庭申请解除合同,均应该受到法院的受理和认可,除非双方之间有特殊的协议或约定。
然而,如果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也未曾对此作出特别约定的话,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则被设定为三个月。
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催告,那么解除合同的权利就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倘若超过此期限仍然未行使该权利,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延期交房是否能解除合同
延期交房经催告三个月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购房者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开发商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要求开发商尽快履行该合同;催告达到3个月以上购房者可以行使解除权,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延期交房多久才能解除合同”,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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