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诉讼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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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房产分割纠纷常见,处理方式包括:友好协商,双方冷静沟通,共同寻找解决方案;求助第三方调解,如居委会、工作单位协助处理;若协商未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先调解后裁决,当事人对结果不满可上诉。以上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妥善处理纠纷。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诉讼该如何处理

一、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诉讼该如何处理

针对离婚后房产分割引发的纠纷,以下是几种处理方式:1、通过友好协商来寻求解决之道。

在着手处理离婚后房产分割纠纷前,当事人双方应该秉持着冷静理智的态度,坐下来共同探讨这一问题。

2、借助第三方力量进行调解。

例如,可以委托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是工作所在单位等相关部门介入,协助处理房产分割纠纷。

3、若当事人双方无法就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达成共识,则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首先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果,将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若当事人对此裁决仍有异议,可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遇到房产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遇到房产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二)求助于消费者协会;

(三)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四)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通过法院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诉讼该如何处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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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当股权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分割股权也就是对其投资在公司所占的比例进行分割。由于这样的份额是不上市流通的,份额的转让也需要各股东的同意,因此离婚分割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即需要股东的同意并应尊重原股东的优先权。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度资合性的性质不同,它除了具有资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点。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它是一个更强调人合性的组织,资合兼人合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的特点。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点使其在股权的分割问题上显得更为复杂。除了要确定股份的价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还要对其中的经营管理权的归属进行分割。
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形式有多种类型,这里主要讨论以下两种:其
一,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其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类型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双方均登记在列,另一种是只有一方登记在册;其
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独资公司的。
当夫妻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组建公司时,如果只有一人登记为公司股东,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依据当前国情,绝大多数家庭夫妻财产还是适用法定的所得共同制,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婚姻关系破裂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问题便复杂了。因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一种投资收益权,也应该包括处置权,这种处置权包含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这种权利常常被忽略而无法在现实中得到体现。
根据夫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的原则,我们可以推定夫妻对外投资的行为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将共同财产变换财产形态投入公司作为公司资产的,从投入的一刻起就决定了夫妻将共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共同享受投资所带来的预期财产回报和利润的分享。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决定了其对于股东身份的挑剔,而同样不可回避的是对股东身份挑剔,肯定涵盖股东配偶。但应该认为,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体现的是一种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合而为一的情况,用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是一种形式,隐名的配偶也是出资人。所以股东配偶虽不是股东,然其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种投资收益权,还包括对于股权的处置权,虽然这一权利可能不及于公司事务参与权。
所以离婚时对于股东配偶享有股权身份加入的权利,法院不应硬性剥夺而判决给予补偿。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东配偶以股权身份加入得权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试想,对于原有的股东来说,他们更信任的应该也是原来参与经营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对他们而言是不会轻易接受一个“外来者”的。
如果夫妻在以共同财产投资时就是以双方的身份进行投资,双方都以明确的程序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那么,此时双方可以说是无可争议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但她对公司的管理权仍然存在。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就能免去许多麻烦。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独资公司,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经营管理权由哪一方获得,主要要看双方的意愿和能力条件,因为此时该问题涉及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主张经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得到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当夫妻双方都对企业的经营权提出要求时,法院应当考虑到企业归属双方当事人哪一方后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要看双方对经营企业的实际需要程度,经营能力,以竞价的方式即出价较高一方取得企业的所有权,然后由得到经营权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最高竞价价格按照均分原则或者双方协商的数额补偿,法院可以在补偿时适当兼顾子女、女方的权益。当然,夫妻双方虽然已决定离婚,但是如果双方仍愿意共同经营的也可以在分清产权后继续共同经营。如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或者在经营上无法取得满意的解决方案时,法院也不应该排除这种情况的适用,而硬性以补偿的方式来处理经营管理权的问题。
堂妹和他的老公离婚了已经半年了还没有分割财产,表妹等不及了要去起诉分割,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诉讼期多久
[律师回复]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是什么
1、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财产”不仅仅是指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2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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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有些家产要进行分割,我哥哥和我都回来了,现在房产分的不均,有了纠纷,家庭房产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怎么样?
[律师回复] 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适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关时效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 一般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 特别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最长时效:指《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时效则是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四、 通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房地产纠纷案件,其诉讼时效为十五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计算,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时效为三个月,从知道作出具体行政复议之日起计算。
五、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三十天。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三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致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其诉讼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讼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解答:
出租房屋追要租金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规定,延期交付或拒绝交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也就是说租户超过1年没有交纳房屋租金,而房屋的所有人也没有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一年后即使房屋所有人要求追讨过去1年的租金,法院也不会支持。
你好,我朋友说他们公司的资金出现了状况,所以想问问你们离婚未分割财产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应是双方共同共有。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共有人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非是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其实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分割共有物是一个人自己行使权利的体现,因而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其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并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这说明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要是在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旦发现离婚时存在未分割的财产,均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分割,并不会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即便是双方原有的关系已经解除也不能对抗存在的事实;
  
最后,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如果法律规定,一旦夫妻离婚,经过两年之后,未分割的财产就可以因为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不能进行分割的话,必然会引发社会中出现大量的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不仅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宁,还会促使越来越多人的利用两年的诉讼时效的规避自己的义务。因此依据立法的目的在于定分指争,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来说,也是可以诉请法院分割婚姻期间未分割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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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流程是应该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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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里有老人最近去世了,目前因为财产分割的事情发生了纠纷,房屋遗产分割诉讼时效是多久呢?
[律师回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现在想要和我老公离婚了,不知道财产要怎么分割,想要问一下共有财产分割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 诉讼时效的设定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系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及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民事权利当事人有权向债务方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若将主张权利的时间设定过于长久,则法律机关必须就已经发生很久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将耗费更多的法律资源,也避免对已经趋于稳定的社会关系发生颠覆。从当事人方面来看,在法律已经设定了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及时请求法律机关保护其权利,可以视为其以行为对法定权利进行放弃,从而也免除了债务人的强制义务。诉讼时效的积极意义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地行使权利,以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二、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此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仍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这一部分财产法律上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此应该是共同共有,则另一方可以从发现上述行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分割财产。此时要求分割财产的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不属于其他特殊诉讼时效的范围,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肯定了上述内容。即: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三、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
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本文以下则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四、 离婚行为发生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离婚行为,按照中国婚姻法律规定存在两种形式。第一种方式是自愿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在自愿离婚的形式下,夫妻双方结束婚姻状态的时间应当从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离婚案件进行判决。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同意离婚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的,从中国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时,双方在中国境内的婚姻关系终止。若其中一方对财产分割存在异议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提起相关诉讼。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国起诉离婚的,经过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婚姻关系终止的。则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终止。其中乙方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提起相关诉讼。
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手续本身即适用了中国法律,则再行依据中国法律提起相关财产分割诉讼顺利成章,自然难以产生法律冲突问题。其诉讼时效也应当从发现财产之时开始起算。
五、 离婚登记行为发生在境外的诉讼时效起算。
各国婚姻制度尽管存在着很多差异,但是离婚基本上也采用登记和判决两种形式。我国对于在国外做出的离婚登记和离婚判决采取了宽泛的承认制度,原则上认可当事人可以在境外进行离婚,但是若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效力,则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或履行必要的手续。
婚姻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一种人身关系,离婚的结果是解除双方存在的夫妻关系,使得双方的婚姻状态归为可以以结婚的状态,从而为一方重新登记结婚扫除法律障碍。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姻登记制度,缔结婚姻必须进行登记。关于在境外进行离婚登记的效力,我国在《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当中有关再婚涉及的境外离婚登记的规定,是我国对待境外离婚登记的效力法律依据。该规定就两种主体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一种是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第二种是针对的对象离婚的外国人的,规定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几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认可当事人在境外通过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即境外法定登记机关做出的离婚登记可以成为当事人离婚的证明,只要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即可。即夫妻双方结束婚姻状态的起算时间直接从境外离婚登记机关的登记之日起计算,无须重新经过中国境内司法机关的法定承认程序。所以若夫妻婚姻关系通过境外离婚登记而终止的,则可以依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就相关财产在中国境内进行诉讼。
六、 离婚判决由境外司法机关做出的诉讼时效起算
各国法院对本国的当事人享有管辖权,除非国家之间就民事判决的承认达成协议,否则一般各国均不承认他国对本国当事人所作的判决。但是由于婚姻关系是最基本的人身关系,对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在对待外国法院所做出的有关婚姻关系的民事判决,在不违反基本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各国一般均原则可以予以承认。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对境外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实行的是由法院做出承认与否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根据这些法律。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外国公民如果其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
申请承认的结果是该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民事效力从裁定之日起在中国生效,即从裁定之日起申请人方可以视为已离婚,并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当然该判决书的境外效力在判决书作出之日起就在境外发生效力,无需得到中国法院承认与否。换言之,在中国法院作出承认裁定之前,当事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也无法取得婚姻登记。同样,如果一方当事人欲按照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分割相应财产,则只能在离婚判决被中国法院承认之后方可进行,若在此之前即提出分割财产,因双方婚姻关系还未被中国所承认,当然就不能算双方已经离婚,自然也就不能适用四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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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该怎么处理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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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我和我老公都是性格比较强硬的人,最近我们因为一件小事吵架决定离婚,想问,离婚 财产分割 纠纷 都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quot;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quot;: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quot;知识产权的收益quot;,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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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该如何处理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该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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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租房纠纷诉讼费怎么算租房纠纷诉讼费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诉讼费即案件受理费,在人民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之后,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包括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那么,合同纠纷诉讼费该如何计算呢?
首先,诉讼费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讼时,人民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三,其他诉讼费用。
其次,诉讼费主要包括以下费用:

一,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人民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关于合同计算诉讼费的具体金额,根据案件类型和所涉及的标的不同而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近厂里发生了一起劳动纠纷,为了给自己一个准备,我想了解一下有关劳动纠纷诉讼范本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一、请求事项: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垫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6、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7、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以上是有关劳动纠纷诉讼范本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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