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婚夫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针对房产的分配问题会存在如下几种可能的情况:首先,若在婚后有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置房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那么这部分房产应被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接受了另一方的房屋赠与但尚未完成相关过户手续,那么这部分房产仍属于赠与人所有,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再次,如果在结婚前有一方已经购买了房产并且在婚后继续偿还贷款,那么这部分房产应被视为购买人的个人财产,同样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最后,对于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当由房产所有权登记方按照相应的比例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房产纠纷该找谁
不同房产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具体如下: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纠纷及与房屋相关联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三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四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再婚房产纠纷该给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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