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赔不赔营运损失钱
在涉及到保险公司对营运损失进行赔付的情况下,倘若肇事方已经购买了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产品,那么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或侵权赔偿责任人便成为了导致车辆营运损失的直接责任方。而营运性损失作为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失的车辆正在从事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保险公司应在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交通事故责任方亦应对此进行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费用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具体的赔付金额需依据车辆所投保的险种进行划分。
首先,我们将参照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进行计算,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有责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设定为2000元,无责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则为100元,该部分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二、保险赔不赔对方的营运损失
根据相关规定,营运损失并不应包含于交强险的赔偿范畴之内。因为交强险的赔偿保险责任仅限于直接财产损失,而对于间接性财产损失则不承担赔付义务。
然而,营运损失是指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肇事车辆无法正常运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其本质上属于间接性的财产损失,因此依法不应当纳入到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赔不赔营运损失钱”,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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