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保险不赔的几种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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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保险在下列情况下不赔: 1、加装的设备损坏不赔。买车后,很多车主会自己加装音响、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设备。但一旦撞车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也不会对这些新增加的设备赔偿; 2、撞伤亲戚朋友不赔。保险中所谓“第三者”排除了以下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但在一些实际案例中法院也不是都会支持这个拒赔的理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未年检、酒后驾车、无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赔; 4、发动机进水后错误操作。就是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如果司机又强行打火造成损坏,属于操作不当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 5、车辆在修理期间发生事故的损失、未经定损就自行修理的、事故发生超过48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放弃追偿权的,这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其实各种险种都会有针对性的免赔条款,购买时注意就会知道,哪些情况下不赔。
车保险不赔的几种情况

一、车保险不赔的几种情况

汽车保险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不予理赔的:

首先,若被保车辆加装了额外设备并因此导致其损坏,那么,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将对此类情况进行免责处理。在车辆购买之后,许多顾客将会选择自主添加音频设备、冰箱、尾部整流器以及行李架等配件。

然而,一旦发生交通意外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并不承担此类新增设备的理赔责任;

其次,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人员为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属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属成员,那么,保险公司同样将对此类情况进行免责处理。

然而,在某些实际案例中,法院可能并不完全支持保险公司的这一免责理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再者,若被保车辆未能按期进行年度检查、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等行为,保险公司亦将对此类情况进行免责处理;

此外,当车辆涉水深度较深,发动机因熄火而停止工作后,若驾驶员再次强行启动发动机从而导致其受损,这种情况则被视为操作不当所致,保险公司将对此类情况进行免责处理;

最后,若被保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损失、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便擅自进行维修、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未向保险公司报案、被保险人自愿放弃追偿权利等情况,保险公司均将对此类情况进行免责处理。实际上,各类保险产品都包含了相应的免赔条款,在购买前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即可了解哪些情况下是无法获得理赔的。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车保险不赔误工费怎么办

保险公司不给理赔,可以去保险公司、银保监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如下:

1、当投保人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负责人先到现场确认事实情况;

2、保险公司需要审核投保人的相关资料,确认理赔义务是否合理;

3、保险公司确认责任方

4、保险公司会根据情况决定理赔是否生效,如理赔生效一般会在10天内到账,如无效则会告知投保人原因。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车保险不赔的几种情况”,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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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时候往往就会认定劳动者构成工伤,但实际还是需要作出专门的认定才行,而不能任由用人单位或者受伤劳动者说了算。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此时可以申请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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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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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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