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自己出钱不赔找谁
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凡属于参与工伤保险体系内的员工其医疗费用均应由工伤基金统一负责支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的工伤治疗过程中,工伤基金并不对超出工伤基本药品目录所列药物进行支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超额用药”问题。但是,若遇紧急情况,诸如急诊或急救,医院可为患者开具相应证明文件,容许工伤基金对此类情况进行报销。
一旦参加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便无需再承担工伤员工的任何费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用人单位亦无义务继续承担工伤员工的治疗费用。
然而,在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由于种种原因,常常会出现超额用药的现象。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工伤员工及其家属在知情且同意自费的前提下签署了相关协议,那么这部分费用将由他们自行承担。反之,如果工伤员工及其家属事先毫不知情,而医院又未尽到告知义务,那么他们有权向医院寻求解决方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工伤保险第十九条规定由什么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保险自己出钱不赔找谁”,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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