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均无权扣留他人的居民身份证。
然而,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采取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此项规定则不适用。
因此,在缓刑阶段,居民身份证将保持其正常的流通与使用状态。
只有在需要出差或前往异地时,需使用身份证件时,才须向本地区公安部门或司法局进行相应的报备登记,否则可能会因违反有关缓刑期间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擅自脱离监管而面临被逮捕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二、缓刑期间去外地工作好批准吗
缓刑期间是可以申请去外地工作的,但是需要报经考察机关的批准,至于批不批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缓刑要遵守的规定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缓刑期间身份证状态是什么样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