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可以提交不予起诉意见书吗

最新修订 |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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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不能独立提交不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由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根据刑诉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的,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等。
自己可以提交不予起诉意见书吗

一、自己可以提交不予起诉意见书吗

在涉及严重犯罪性质的法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有权采纳不起诉意见。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或是存在着《刑事诉讼法典》第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情况之一时,那么,人民检察院应遵循立法精神,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对于犯罪情节普遍较轻,且依照刑法相关条款不必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刑罚豁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自己可以起诉离婚

1、自己能起诉离婚。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起诉离婚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和材料,法院才能依法的受理。而且只有确定双方的感情已达到破裂的地步,那么才会依法的判离。需要当事人准备提供的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也就是离婚起诉状。夫妻的有效结婚证。原告的身份证件、户口本。若并非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话,则还需要同时提供之前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之后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同时如果对方是属于过错方,那么还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法院收50元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涉案处理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自己可以提交不予起诉意见书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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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批准逮捕是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
而不予批准逮捕是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认为,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轻微,没有逮捕的必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存在“不予批准逮捕”问题。对此,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八条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或是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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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酌定)

刑不诉[
]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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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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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
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我一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因为叔叔对具体的内容不是很清楚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高亮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已经深感后悔,不可能再实施新的犯罪;高亮只是一名来自农村的普通务工人员,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高亮已经向公安机关上交了全部可能是伪造的发票,也如实供述了购买使用可能是伪造发票的事实,没有必要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也没有必要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高亮涉嫌的只是轻微刑事犯罪,其有配偶和女子,有一个相对幸福的家庭,不可能因此就企图自杀或者逃跑。所以,高亮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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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最近弟弟被人故意伤害了,所以现在想问一下故意伤害罪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的写法是?
[律师回复] 关于故意伤害罪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的写法是: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接受董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冯轲作为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据此,辩护人结合以下事实,提出以下意见:
希望贵院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一、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受害人也有过错。
事发当日,受害人未经刘某某同意擅自闯入董某某家里,并因双方有民事纠纷引发冲突。在此过程中,受害人没有对民事纠纷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而是私闯民宅,其本人有一定过错。
二、董某某具有正当防卫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受害人进屋后,先是与董某某的爱人吴某发生冲突,为了保护自己的妻子,董某某才与受害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董某某的行为符合该情节,因此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三、董某某的家属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董某某被拘留后,其家人多方筹措,积极协商,最终与受害人曹素敏及其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而曹素敏对董某某的行为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已经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
四、董某某认罪、悔罪,是初犯、偶犯
董某某此次犯罪是由于一时的不理智造成的,其以前表现良好,没有违反犯罪记录。在看守所也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恶劣,也表示认罪,悔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董某某具有上述事实,其本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害性不大,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
律师:
我有一个好朋友,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双方签了合同,本合同不具备诈骗,那么诈骗罪不予起诉意见书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就用人单位和本职工签合同,不具备诈骗,那么诈骗罪不予起诉意见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检察院办理的梁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受梁某某家属委托,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前期调查了解、阅卷,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个既不存在受害人也不存在非法占有之直接故意的案件,梁某某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贵院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梳理
1、梁某某与济南市某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因银行向梁某某借款而获履行完毕。
2、梁某某与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之间:
(1)借款合同关系;
(2)车辆抵押担保合同关系。银行没有向梁某某有效追索,即银行放弃了追索权,尤其是最有效的抵押权。
3、济南市某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因此本案银行贷款清偿顺序应为:梁某某按月还贷→银行根据抵押合同行使抵押权(依法查扣车辆、拍卖)→车辆查无下落,梁某某拒不偿还贷款,要求保证人销售公司代为清偿。
4、梁某某与济南市某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性质的协议书。该协议实质是一种有偿委托合同关系,约定代理事项为汽车销贷、车辆保险、车辆上牌等。销售公司为代理人,梁某某为被代理人。作为报酬,销售公司收取受托人4500元手续费。另外,从该协议书字面文义上,存在多处合同主体混论、描述不清的现象,且不能仅凭销售公司单方的解释予以消除由此引发的争议。销售公司作为协议书条款起草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对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当承受不利于自身的解释。

5、梁某某与冯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11万7千元这笔债务,外观上看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实质上是从冯某哥哥处转移过来的一笔债务。这笔债务发生的基础并非借贷,而是冯某哥哥与梁某某合伙经营客运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其后,冯某哥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冯某,冯某以该债权为基础,按五分利计息,最终形成这笔11万7千元的债务。
6、潜在的民事合同关系:梁某某与冯某之间约定的,以梁某某名义为冯某军办理贷款购车的口头协议。这个最有争议。但客观上,涉案车辆确实从购买之初即由冯某使用至案发后;客观上,涉案车辆所有前期费用均是由冯某支付(此事实由冯某要求梁某某出具的证明为证);客观上,冯某手中始终持有梁某某出具的借条,并多次更换借据以防超过诉讼时效;由此也可以说明梁某某欠款至始至终存在,并没有因贷款购车而获抵消。综合分析,辩护人认为梁某某以自己名义帮冯某购车、与债务无关的说法更可信,更符合客观事实。
二、济南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
厘清上述法律关系之后,再分析本案,辩护人认为销售公司不是本案受害人。理由如下:
1、梁某某与销售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在银行提供了贷款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就该合同而言已履行完毕。
2、梁某某与销售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书》,是对委托代理关系的约定,作为委托代理的报酬,就是销售公司为此另外收取手续费4500元(见销售公司员工李某第二次所作证言)。该协议书第六条的约定,对销售公司而言是一项合同义务:既销售公司有义务为梁某某代垫前三期银行车贷。作为垫付对价(垫付本金不算在内),销售公司从购车人预付的4500元保证金中按约定比例扣除,扣完为止。依据该协议书,销售公司还有权从梁某某账户中提取等额代垫款。销售公司报案称梁某某依据该协议书诈骗其钱财,是不能成立的:

一,这份协议书是销售公司提供,所有条款均是公司拟定,梁某某只是签字。梁某某签署这份协议书没有使用欺诈手段,梁某某与销售公司联系之初,即告知销售公司经理吴某某是替朋友购买;销售公司指派员工李某全程办理此事过程中,梁某某极少露面,均是冯某陪同李某理,包括支付银行首付款,购买保险,支付销售公司4500保证金、4500代办手续费,上述费用均是冯某支付。蚌埠国旅出具的收入证明,辩护人要特别说明的是,梁某某对销售公司也不存在欺诈行为:在这份收入证明中,其中手写的内容,均是销售公司员工李某所填写(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确认),没有梁某某一个字迹。销售公司将所有责任推给梁某某,显然是在规避其应当承担的审查义务。银行也负有该审查义务,但签订合同当时,却都为了各自利益(销售公司为卖车、银行为放款赚取利息)而不顾申请材料的真实与否。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容否认的事实,否则,只要一个电话或者一次登门造访,即可查知该收入证明真假。

二,骗取的财物不存在。辩护人前面已分析指出该协议实质是一种委托办理车贷等手续的代理行为。委托代理关系是不以财产为直接给付内容的,但可以是有偿的。该协议书就是有偿委托,销售公司已收取4500元作为报酬。即使根据该协议书第六条约定,销售公司务代垫前三期(即前三个月)银行车贷,损失的也仅是前三期代垫款。其余车贷不在该协议书约定范围之内。双方之间根据该协议书产生的仅仅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梁某某的行为充其量构成违约,而非合同诈骗罪。
3、销售公司代垫银行贷款的行为,是该公司自愿,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该公司为了某种更长久的来自银行方面的利益而考虑,主动、自愿地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而非因梁某某诈骗而使公司出于错误认识而代偿贷款。但辩护人要说的是,这种先行代偿行为是没有法律、合同依据的。在该汽车消费借贷合同履行中,债权人银行获清偿的顺序是:梁某某按月还贷→银行根据抵押合同行使抵押权(依法查扣车辆、拍卖)→车辆无法查获,要求保证人销售公司代为清偿。但反观本案清偿贷款上,却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有悖常理。银行作为债权人,既没有持续追索债务人梁某某还款,也无依法查扣车辆的行为的情况下,销售公司即从第一个月开始代梁某某还贷。从销售公司与银行之间保证合同关系而言,在该车抵押给银行的情况下,银行是没有权利要求销售公司先行履行保证责任的。
无论如何,销售公司代垫了银行贷款已成事实。那是否就顺理成章成为本案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销售公司代垫了款项,但问题是我们回到合同诈骗罪上来考察,梁某某没有使用欺诈手段让销售公司去先行偿还贷款的行为。之前已分析过,梁某某与销售公司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和一份委托性质的协议书,梁某某无法利用、客观上也没有利用这两份合同对销售公司进行诈骗。销售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约束不到梁某某,就是说与梁某某无关。销售公司只能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在代偿之后享有法定的追偿权。最终,辩护人认为销售公司对梁某某仅仅享有追偿权,这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不是合同权利。再者,梁某某对销售公司这种违反物权法规定、先行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即有权要求按法定清偿顺序清偿,有权要求先行使抵押权。事实上,梁某某确曾要求销售公司将车开回去用以抵偿,而被公司拒绝.
综合上述分析,辩护人认为销售公司不是本案受害人,没有资格控告梁某某合同诈骗罪,只能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行使追偿权。
四、梁某某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上,可以参见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梁某某没有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没有冒用)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没有伪造、变造或使用无效的上述文件;唯一不实的是收入证明,但该证明对销售公司而言不构成欺诈)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没有上述行为)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本案车辆抵押担保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没有使用其他欺骗手段)。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梁某某既没有占有也没有逃匿)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梁某某根本就没有获得一分钱好处,也没有占有使用车辆,更别提挥霍)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梁某某没有上述行为)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梁某某没有上述行为。事后,车辆还是在梁某某妻子报警下得以查扣)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该条解释针对的是合同当事人,具体到本案,应当是梁某某与银行之间;如果梁某某存在上述行为,构成的则是贷款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受害人也应当是银行)。
客观上,与非法占有相对应的事实是:销售公司报案前后,梁某某及其家人积极想办法找回涉案车辆,并筹措款项13万7千元(贷款全额)偿还给销售公司.从这一点上,也可知梁某某根本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对照上述司法解释,梁某某显然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涉案车辆上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梁某某没有隐匿车辆也没有采用伪造材料的手段将该车过户给他人,该车始终在银行的控制之下,银行随时可以行使抵押权以满足其债权。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梁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特出具此法律意见书,以期引起贵院的重视,依法审查本案,对梁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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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不予逮捕的意见书的内容是什么?
提请不予逮捕的意见书的内容是:涉案人员基本信息说明、基本案情、不予逮捕的理由、法律依据等,辩护人可以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认定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逮捕意见书,说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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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意见规则分为哪几类,意见证据予以排除
[律师回复] 一.意见规则分为哪几类意见规则将作为证据的陈述分为两类:一类是体验陈述,指陈述人就自己所体验之事实而作的陈述;另一类是意见陈述,指陈述人以其特别知识和经验,陈述其判断某一事项之意见。前一类陈述为证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的陈述,后一类陈述为鉴定人的陈述。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规则确立的理由是: 1.认定事实、作出判断系法官职责所在,证人责任在于提供法官判断事实的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2.法庭需要证人提供其经验事实,而意见和推测则非证人的体验,因此并无证据用途,而且容易导致立证混乱,可能会因提供有偏见的推测意见而影响法官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二.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意见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区分事实和意见。一般说来,观察体验的情况为事实,推测、判断的陈述为意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关系密切,难以完全分开。因此,对于直接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判断,意见证据予以排除。例如, 1.相比较事物的同一性和相似性。 2.某种状态,如车辆的快慢、人的感情等心理状态。 3.年龄与容貌。 4.气候。 5.物品的价值、数量、性质及色彩。 6.精神正常与否。 7.物的占有和所有等。这些事实情况,实际上难以用非判断方式来表达。因此可以视为意见规则的现实性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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