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迟延履行利息需要写到申请书里面吗
原本并无必要过于强调这点,众所周知,法院在作出判定时已经明确了迟延履行金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息,作为法律的具体规定之一。
然而,为了避免某些法院执行机构可能的不当操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请求时附带注明迟延履行金的详细计算方式会更加稳妥。
当法院未遵照此规定执行而产生争议时,申请人有权向上诉庭提起书面申诉进行维权。
一般而言,在民事判决书中所描述的逾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申请执行时仅需提交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复印件即可,由执行法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依法处理。
在收到执行申请书后,执行法官应有义务向下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明确告知他将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一)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四十条
(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三)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利息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迟延履行金适用条件有哪些
迟延履行金适用条件如下:
一、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二、被执行人存在迟延履行行为。
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名义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机构在诸如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
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应根据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而定,在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义务则不得作为判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迟延履行利息需要写到申请书里面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